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法律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1.调整范围。《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主要内容。《证券法》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1)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等。(2)证券发行。主要内容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和程序、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及保荐人操守、公开发行股票报送募股申请及文件资料;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报送募股申请和文件资料、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报送的文件及筹集资金的用途;报送申请核准发行证券的文件格式、报送方式及预先披露规定股票发行审核的制度及规定;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约定的内容;证券承销的期限、发行价格的协商确定等。(3)证券交易。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买卖证券的一般规定,上市交易的方式,不得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账户保密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购买股票的规定,证券交易收费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申请股票上市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报送文件、公告文件方式和内容的规定,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及要求,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过失的责任追究,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及责任追究,禁止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及其他禁止性规定。(4)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内容包括:收购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书面报告和公告程序以及内容;要约收购的条件以及收购要约的内容、报送程序及收购期限;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的义务;协议收购的规定;收购完成后的事项。(5)证券交易所。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功能、性质;对收入支配的规定;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接受委托交易;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划分;证券交易所组织集中交易的职责;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行为监督;设立风险基金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回避原则;交易结果不得改变的原则;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处罚。(6)证券公司。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和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证券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重大事项的批准;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证券公司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经纪业务的性质及业务记录保管;融资融券服务的规定;经纪业务中的禁止性规定;证券公司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义务;对证券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及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处置措施;证券公司股东违法违规的处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及处置措施。(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的条件、公司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上市交易的证券集中存管的规定;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规定;结算风险基金的用途、来源及专项管理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结算参与人的货银对付原则;清算交收账户内证券和资金的性质及用途。(8)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规定;从业中的禁止性行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服务机构的行为操守规定及过失责任追究。(9)证券业协会。主要内容包括:协会的性质和权力机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对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程序性规定及相关当事人的要求;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11)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处罚及处理;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处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处罚;承销证券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保荐人的责任追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责任;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扰乱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收购人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擅自变更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违规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混合操作业务的法律责任;拒不报送、提供以及虚假提供证券经营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行政复议的规定。(12)附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后,分别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进行较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调整范围。《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2.主要内容。《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1)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宗旨及调整的范围;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承担的责任;股东的权利;公司的行为规范;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一般性规定;对外投资及担保的规定;公司工会与民主管理,公司的党组织;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效性。(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东数量的限制;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注册资本的规定,出资形式,认缴出资的义务,设立登记,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主要内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规定;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设立及董事任职任期,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经理的聘任及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及监事的选任,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及其监事会成员。(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主要内容包括:转让股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程序;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处置。(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主要内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及设立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公司章程必备的内容;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的必备内容;创立大会的组成及召开,创立大会的职权;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股东大会的组成及性质,股东大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临时提案提交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董事的产生,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的设立及监事的产生,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表决的回避原则。(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发行的原则;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采用的形式及载明的主要事项;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记载事项;公司发行新股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发行新股的价格;股份的转让及转让方式,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7)公司债券。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主要内容;公司债券的形式;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的内容;转让的价格及方式;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规定。(8)公司财务、会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告及报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的处置,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的规定;公司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主要内容包括: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分立及公司分立前债务的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