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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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诉讼时效、期间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关于诉讼时效和期限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于实践。教学重点和难点: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民法对其规定属强行性规定。事实状态: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态。法律后果: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至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我国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时效与期限:期限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限是时效的一个构成要素,但他们之间仍有本质区别。期限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持续与消灭的时间。只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行使了权利或履行了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它的落脚点是时间长度。而时效则侧重于强调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法定的期限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落脚点是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时效其实就是法定的期限和法律后果的有机组成。二、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1、概念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的法律制度。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②该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③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法律认为,每个人皆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放弃权利。另外,便于法院查证取证,及时处理民事案件。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失去法律的保护。2①稳定法律秩序;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③避免证据灭失。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差异:不同点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起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上的出诉期限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这种事实为要件消灭时效则是以权利不行使这种事实状态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依据消灭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两种时效的相同在于:第一,它们都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以占有的事实状态为前提;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为前提。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是一致的。第二,都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无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都必须有上述事实状态经过一个法定期间的条件,才发生时效的法律效力。第三,都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无论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都产生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2、特征区别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该权利。如《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里6个月期间的规定,就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尤其相似,两者都是由于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差异:不同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构成要件不同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法定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只须一个要件:法定期间经过适用对象不同适用于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力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我国现行诉讼时效效力理论,实际上只有两种,即胜诉权消灭说和诉权消灭说。P95-96。《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采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并且,义务人在履行义务后,如果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没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3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规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在《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如下两种: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从《民法通则》所列的这四种情况看,他们都是一些容易查清事实、宜于短期内处理的关系。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继承法》第8条中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差异:不同点最长诉讼时效其他诉讼时效起始点不同从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是否适用中断、中止不适用适用目的稳定社会秩序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四、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对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作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具体表现如下:(一)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二)物上权请求权基于侵害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物权。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观点。(三)人身权请求权在人身权当中,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区别,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人格权的种类较多,因此不同的人格权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因侵害名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侵害身体权产生的请求权和侵害人格权4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通说认为:身份权请求权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宜。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是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自何时开始,直接影响着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正确的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法院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的权利虽受到侵害,但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就无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则诉讼时效也不应开始。“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占或损害以及侵害人是谁时起计算。(2)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应当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例如,约定7月15日前履行合同的,若债务人在7月15日前未履行合同,自7月16日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应当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第二天起算。5.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又称为宽限期或优惠期,自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即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时起的第二天起算。7.物上请求权因请求权发生根据不同而有区别:被非法占有的财产,请求返还的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非法占有之时起算;抵押物、留置物返还请求权,从所担保债权清偿之日起算;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合同终止时起算。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时起算。8.因违约行为所发生的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时起算。应当指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的主观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之时起算,至于客观上权利人能否行使这一请求权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如不知道侵权人是谁。(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1.人身受侵害要求赔偿的,伤害明显的,应当自伤害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品质量不合格的第二天起算。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延付租金的,从延付租金的事实发生之日的第二日起算;拒付租金的,定有履行期限,应当自租金须清偿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例如,约定3月18日前履行的,若债务人在3月18日前未付租金,自3月19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未定履行期限的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的,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从权利人明确被告之其寄存的财物已被丢失或毁损之日起的第二日起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5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或停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因为如果在此之前发生某种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在该事由消灭以后,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使时效停止。这样规定,符合时效制度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时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6个月以下的时效,则可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候中止。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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