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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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学生对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深刻理解法律在国家、社会、个人发展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做积极的斗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教学重点: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能简单地运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教学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中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课时:8学时教学方法:讲授、讨论一个人才,除了具备专业技能,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内心境界,同时,他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处理相关事项的素质。而法律素质的高低,正是你们大学生能否成功地融入社会,得到国家、社会、他人认可的关键一环。试想一下,一个法盲,或一个知法犯法的大学生,怎么能成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怎么能使自己不断地走向幸福、成功呢?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层次人才,如果自身是法盲或知法犯法,这对国家、社会、他人、自己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年来,我们看到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犯罪,如刘海洋、马加爵等,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大学生走向社会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锒铛入狱甚至被国家正法的也大有人在,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大学生不重视自己的法律修养,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技术是一柄双刃剑,技术的使用是有益还是有害的,关键在于掌握技术的人。所以,同学们,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是摆在你们面前一条正确的道路。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案例】齐玉苓即齐玉玲,与陈晓琪同为山东滕州八中学生。在1990年中考中,齐玉苓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点评: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要深入理解宪法,必须从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入手。(一)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5、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注:该内容可以作为这一节的重点,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进行详细地讲解,有关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可作为课堂讨论的重点)(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1、平等权。(注:这里可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举一些在高考制度、教育、就业、男女平等等方面的例子)【案例一】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此案于2002年1月7日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4月25日,此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庭上围绕“原告宪法所赋平等权”等焦点激烈辩论,庭审历时3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公布再审或宣判日期”。同年5月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蒋韬的起诉。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理由有二: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二是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4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此案被蒋韬的代理人、周伟教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点评:由于身高、性别等方面的问题,使很多人在竞争过程中居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当然,蒋韬最后的命运是不错的,他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研究生,同时获得在校三年期间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于他的案件是平等权的第一案,才会得到重视,那么其他许许多多也像蒋韬一样的人呢,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吧?3、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注:逮捕权限的使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无执行权,公安机关有执行权但无决定权);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三大架构,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行政,更是与普通公民的生活产生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例如迁移户口、办证、纳税、出境旅游、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都可以看到行政部门的身影,因此学习行政法,了解行政法,不仅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更有助于增强行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行政法的自觉性。(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泛指组织管理活动,例如我们会问一些人在单位里是干什么的,对方经常会回答是干行政的,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而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注:这里可依据个人的了解程度向学生介绍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情况)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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