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偷拍偷录以及记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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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第第88章章偷偷拍拍偷偷录录法法律律探探讨讨以以及及记记者者维维权权思思考考幻灯片2案案例例在新闻界和司法界,人们对2000年发生在福建省的一桩新闻诉讼案仍记忆犹新:海峡都市报记者曾以隐性采访的形式对泉州一家酒店存在“色情服务”活动进行公开曝光,不料却被这家酒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海峡都市报记者非常自信地将他在隐性采访时所做的录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对此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报社败诉。幻灯片3问题:判决结果你觉得合理吗?为什么?幻灯片4分分析析此案一度在舆论界引起不小的争议。从情理上来看,这个结果对海峡都市报似乎有些不公;但从法理上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有法可据。因为法院对这起诉讼案的审理,依据的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幻灯片5对对上上案案例例的的结结论论修修正正如果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天,那么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就可能会出现另外一个结果,而且这个结果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第71条),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幻灯片6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对新闻传媒通过偷拍偷录而获得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肯定。实际上,它弥补了新闻采访与报道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进而使偷拍偷录这一隐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地合法化。幻灯片7一一、、偷偷拍拍偷偷录录的的概概念念与与具具备备条条件件((提提问问))11、、什什么么是是偷偷拍拍偷偷录录所所谓谓偷偷拍拍偷偷录录,,又又称称隐隐性性采采访访、、秘秘密密采采访访或或暗暗访访,,是是指指新新闻闻记记者者在在未未被被采采访访对对象象感感知知的的情情况况下下,,运运用用照照相相机机、、摄摄像像机机或或录录音音机机等等工工具具,,对对其其活活动动进进行行拍拍照照、、摄摄像像或或对对其其谈谈话话进进行行录录音音而而获获取取新新闻闻事事实实的的行行为为。。幻灯片8一一个个小小故故事事的的思思考考《聊斋》里有一个故事:“一个青年看上了一个公侯小姐,那时候不能自由恋爱,而且门不当户不对,只好躺在床上害相思病,后来他得到一块宝镜,趁小姐出行向她一照,宝镜里就留下了小姐的肖像。他就天天看这宝镜。小姐知道了,哭着对爹妈说,我的相貌都给他照到家里去了,我还能嫁给别人吗?”幻灯片9这其实是小姐也愿意嫁给他的一种托词,就这样有情人终成了眷属。这大概是最早记载的偷拍行为。蒲松龄先生无意中表述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的形象本来是完全可以由自己控制的。但是如果固定到一个载体上,就成为脱离本人独立存在的一个物件,他自己就无法控制了,就会发生新的法律问题(婚嫁不是法律问题吗)。摄影机就是固定人的形象的宝镜,还有录音是对声音的固定,这就提出了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要求。幻灯片10“隐性采访”具备的条件提问(2)“隐性采访”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是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公开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二是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三是采访未事先征得采访对象同意。幻灯片11二二..偷偷拍拍偷偷录录的的必必要要性性其一,偷拍偷录是满足大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需要。知情权即知的权利,也称作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之受众,以满足其知情权的需要。而新闻媒体要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又必须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接近新闻源。然而,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有时为了解事件的真相,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普通的显性采访方式难以达到。而且,新闻媒体为了更好地代表大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必然要从各个方位来关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尤其是在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时,偷拍偷录的优势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偷拍偷录就成为新闻媒体为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和代表大众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权所必须采用的、获取信息和资料的一种手段。幻灯片12二二、、偷偷拍拍偷偷录录的的必必要要性性其二,偷拍偷录是进行批评性报道的有效途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显然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进行揭露性的报道时,如果新闻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事实真相的。我们很难想象,采访对象会对着记者的摄像机或录音机坦白自己的不法勾当或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时,偷拍偷录就成为记者获取真实内幕的有效途径。幻灯片13二二、、偷偷拍拍偷偷录录的的必必要要性性其三,偷拍偷录是显性采访的补充形式,是整个采访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记者的采访过程,大多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和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形式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内容予以记录,以便据之及时准确地写成新闻稿件或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报道。从采访和记录的手段来看,记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显性采访形式,只有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和材料的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形式。一般情况下,就一次采访活动而言,要么使用显性采访形式,要么采用隐性采访形式。但从新闻采访的整体来看,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便成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形式,是整个采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幻灯片14二二、、偷偷拍拍偷偷录录的的必必要要性性其四,偷拍偷录是新闻真实性得以体现的重要证据。偷拍偷录所获得的各种图像和声音等,属于记者的第一手资料,特别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同时,偷拍偷录所获得的新闻素材还具有证据学意义,一旦发生新闻纠纷或新闻诉讼,这些证据还可以起到判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进而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大概正因为这种原因,虽然这几年来,在我国新闻界新闻官司呈不断上升趋势,新闻媒体和记者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细察之下我们不难发现,真正被告上法庭的往往以纸质媒体和文字记者居多。因为报纸、杂志上刊登的批评性文字报道一旦引起纠纷,大多很难提供看得见、听得到的证据,因而往往使记者陷入败诉的境地。同时,却很少有电台、电视台被告上法庭的。这主要取决于录音、摄像所获得的视听资料具有事实清楚、不容辨驳等作用。幻灯片15三三、、偷偷拍拍偷偷录录行行为为的的禁禁区区偷拍偷录行为的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偷拍偷录行为的完全合法化地位,而是带有先决条件或前提条件的。因为它同时还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幻灯片16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是不容新闻传媒侵害的,哪些方面又是法律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呢?(1)与偷拍偷录行为相关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2)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幻灯片17其一,公民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幻灯片18问题(回忆并回答):什么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幻灯片19公民的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侵害隐私权包括传播他人的生活秘密和窥探、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幻灯片20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区别、私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是无个人隐私可言的,因为他或她置身于公共场所,就等于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新闻记者完全可以在不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偷拍偷录。私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个人私事一般应受保护,但当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应成为历史记载不可回避的内容。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性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幻灯片21偷偷拍拍偷偷录录与与隐隐私私权权对侵犯隐私的合理排除一是群体的活动,比如一个大规模的公众集会,或者是在一个人头攒动的商场里,那里出现了很多人,每个人作为这个群体的一员,个体性被淡化了,这需要排除。二是在公开的场合中公开的表现,这包括演讲、表演,或者是在大庭广众中大声发表意见,这也应当排除。第三种排除就是公共利益的排除,有一些事情是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减缩。也就是说,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由于你自己的行为违法,那就对不起了。这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的排除。幻灯片22新闻采访活动中,记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某记者在对一名医学专家的专访报道中,擅自公布了一批患者的姓名和隐疾;某电视台在配合交警部门曝光交通违章者时,擅自公布了违章者的住宅电话;一些案例报道中,详尽披露被害人的家庭住址;更有甚者,某电视台记者竟无视产妇家属的强烈反对,擅自拍摄“世纪婴儿”的分娩过程。幻灯片23其二,公民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幻灯片24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要有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虽然新闻界据此认为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它所刊登、播出偷拍偷录来的照片或镜头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幻灯片25肖像权还是一种专有权,法律对其保护主要体现在禁止不尊重公民的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而不仅仅在于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报道,如果使用了记者偷拍偷录来的公民照片或镜头,都可以视为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的侵害。幻灯片26其三,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幻灯片27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新闻记者在偷拍偷录时绝对不能涉足国家秘密这一禁区。幻灯片28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又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偷拍偷录行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实在难以回避,其操作底线则是在画面中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或遮其双眼。幻灯片29五.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这一条文中,禁止持有、使用的是专用间谍器材,而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如果记者在偷拍偷录时使用了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新闻记者还不能为了偷拍偷录的效果主动在新闻事件中扮演角色,以此故意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或违法犯罪。否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幻灯片30隐性采访中应注意镜头规避和人文关怀镜头规避指的是电视或相机镜头应该设法避开一些不雅或不宜公开的画面、图像,明确什么是该拍的,什么是不该拍的;什么是该刊播的,什么是不该刊播的,或是经过技术处理后再刊播的。幻灯片31在真实的前提下,能否进行镜头规避,体现新闻记者的人文精神,是每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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