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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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归责原则•二.关于强制保险的赔偿•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交通事故的概念•相关立法《道路交通法》第119条•1、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道路•2、必须是车辆事故(行驶中的机动车)•3、交通事故必须由车辆因过失或意外事件引起•4、交通事故必须有受害方遭受损失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相关案例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法定责任OR合同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是否需要考虑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自己的责任?)•受害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结论:法定责任一)确定标准----运行利益运行支配•运行支配,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运行利益,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分析•1.支配权关系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2.所有权关系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相关司考题•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通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21题,单选)•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C相关立法•道交法76条:•(修订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章48—53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德国: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法定为“不可避免的事件•法国:无过错责任•日本:过错推定责任•美国:无过错责任比较法上的考察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1999年沈阳出台交通事故赔偿的地方性法规撞了白撞2003年10月道路交通安全法撞了全陪(无过错责任)2007年道交法修订76条以责论陪(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不一样:“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交法76条:•(修订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后)。。。。。。•(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2629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同责任法定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其目的主要在于救济受害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whowho支配获取利益《道路交通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排除情形:•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币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甫道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人力或者兽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1)雇佣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权人(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3)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4)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肇事人(6)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___质押权人(7)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保管人(8)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雇佣人驾驶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即雇主。•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雇主对雇佣人在受雇佣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情形,雇佣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或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雇佣人享有选择权,一是可以按照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事故的另一责任方追偿。二是雇佣人已按照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径向加害人主张了权利,则不能再向雇主重复主张权利。擅自驾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员实施非雇佣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擅自驾驶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子女擅自驾驶父母所有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擅自驾驶人,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范围外机动车使用人(按76条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在租赁、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道交法并未明确,侵权责任法4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作出此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强制责任险的法定性。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强制责任保险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机动车这个高度危险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它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即这种保险是对车不对人的,只要是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如果该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人的过错比例承担,如果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撞,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租用、借用情形下将机动车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的理由•第一,从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危险来源不是机动车本身,而是机动车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动车运行,根据危险开启理论,应当由开启危险之人承担责任。•第二,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能够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在所有人已经丧失占有的情况下再课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防范义务,显然违反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运行利益也一般都由使用人获取。机动车所有人所收取的租金其实是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并非运行利益。•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的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他仍然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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