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现场射线探伤的安全防护管理,防止误照射,减少不必要的辐射。2.适用范围适用于现场射线探伤作业全过程。适用于参与射线探伤的所有人员,及附近可能受到辐射的其他人员。适用于我厂所有的射线探伤装置,目前拥有6台X射线探伤机。3.要求3.1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3.2每台射线探伤机应配备2名及以上操作人员,和1名及以上监护人员。3.3探伤作业地点应设置安全防护区,防护区半径依照时间、距离、屏蔽三要素进行估算,使防护区边界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5μSv/h。为尽量降低周围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可将估算距离乘以2作为实际防护区半径。3.4办理《射线探伤工作票》,告知探伤作业所在地的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探伤时间、作业地点、联系方式、安全区范围。3.5探伤作业前,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拉起警戒带,楼梯口、人行通道等可能有人经过的路径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作业现场要设置醒目的《探伤作业安全责任承诺》,注明辐射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3.6探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热释光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监护人员负责警戒主要出入口,沿安全防护区边界测定辐射剂量,并记录。3.7探伤作业后,告知值班长或当班管理人员作业结束,清理探伤作业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4射线探伤机的领取、归还应登记台账,质检部定期核对台账与实物(每周至少一次)。5原则上,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时间为凌晨1:00到4:00之间,若作业时间增加或变动,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作业地点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6移动探伤作业应有5台及以上探伤装置,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4.说明a)本规定由质检部制订,并由质检部负责解释。b)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