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概述1.B2.D3.B4.A5.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6.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和信用危险。7.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8.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10.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11.(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12.保险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以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该学说与保险产生的根源相吻合,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船舶和货物损失的补偿问题。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13.保险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总括保险全面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14.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服务。保险这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15.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16.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是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的承受能力。17.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叫保险标的。18.保险与赌博:(1)赌博中的危险,即纯粹风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但在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存在与否并不依赖保险本身的行为。(2)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保险与储蓄:(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2)遵循的原则不同。(3)储蓄对于个人来说,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个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4)保险中采用了特殊的精算计算方法,而储蓄则不需要这些复杂的计算技术。保险与担保:(1)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而在担保中,仅担保人有单方面义务。(2)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担保没有这种基础。(3)保险合同是独立契约,而担保合同则为从属契约。保险与救济:(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救济则不是合同行为;(2)保险是双方的行为,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3)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而救济金的多少要分情况。19.(1)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所必需的费用。(2)自保公司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3)因为自保公司投资的收益也属于母公司,所以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投资方面的好处。(4)如果法律将自保公司规如保险公司一类,自保公司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5)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有优势。20.分担危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补偿损失: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2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而派生职能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保险逐渐具有的职能。22.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当一家企业发生危险事故,生产受到影响时,通过保险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从而把对其他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有助于社会经济交往。保险可以确保某一方面的信用,从而使社会经济交往顺利进行。23.略。24.三者所反映出的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履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危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遵循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则采取强制原则。25.原保险与再保险对于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不同。原保险是危险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是对危险的第二次转移。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二者对危险分摊的方向不同。共同保险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横向分摊;再保险则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分摊。26.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像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D2.C3.A4.D5.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6.(1)这是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7.(1)违反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肌肤保先进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及时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8.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9.(1)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犹豫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投保人于其所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是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亦无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10.(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11.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12.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1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其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第三,坚持损失补偿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14.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危险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15.(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代位原则(3)保险委付16.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7.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18.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被保险人。第三章.保险合同1.A2.B3.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复合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4.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5.(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3)保险内容6.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保险人事先拟定(2)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种险种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7.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有:(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8.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9.(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引起的(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了保险利益的变化,进而需要变更客体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3)保险主体不变时,当保险主题权利和义务变更时,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10.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随时归于停止。其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