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固乡东旭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青贫办[2008]170号文件精神,结合珠固乡东旭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总目标是:创新扶贫模试,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条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性质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第三条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来源是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互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归国家所有、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份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第四条互助资金在被确定的扶贫互助社内滚动作用,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运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将该社的财政无偿互助资金收回并调到其他扶贫互助社。如有贪污、挪用、私分、转移互助资金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五条坚持自愿参与,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担保借款,互相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第二章参加扶贫互助社规定第六条参加扶贫互助社自愿,退出扶贫互助社自由。第七条参加扶贫互助社必须是已列为互助资金试点村民小组的固定居住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第八条参加扶贫互助社的社员,缴纳最低300元的互助金,并以此作为参扶贫互助社的必要条件。第九条参加扶贫互助社的农户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自觉遵守《珠固乡东旭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扶贫互助社章程》的农户。第三章扶贫互助社的组织第十条民主产生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召开扶贫互助社社员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社员组成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一般由组长、会计、出纳、监督员5人组成。第十一条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成员的条件:一是本社社员;二是长期在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加工业;三是公道、正派、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四是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五是有一定经济管理能力和相应的文化水平。第十二条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根据《珠固乡东旭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组织扶贫互助社员共同制定本社《章程》;(二)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本社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四)负责与本社的互助社员联系和协调;(五)定期向互助社的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六)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作情况,并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人员的工作职责:组长:领导本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本社章程、制度,向上级汇报本社资金运作和绩效情况;负责定期召开扶贫互助社例会,公平、公正、公开办事。会计:负责做帐,在例会上向全体社员公布账目,每个季节末向扶贫办报送一次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监督出纳工作,监督本社遵守制度和执行章程。出纳:负责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做好现金日记帐,及时提供该会收支原始凭证与会计和信用社适时对账。监督员: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资金审批、资金管理等的有效监督。第四章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互助社员借款审批采用写出书面申请,同时还要担保人。担保人至少应由2户以上本村入互户有偿还能力且未借款的农户签字担保,方可借款。审批借款时,由试点村管理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审批,实到会人员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实到会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借款。每户担保人同时只能为1户借款户担保。第十五条互助社员借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在贷款期内统一执行年××%的标准。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的40%用于管理人员补助和机构运转,10%提取公益金,50%滚入本金扩大互助资金规模。第十六条互助社员借用互助资金的人数必须控制在试点互助社社员的50%以下,以充分发挥非借款社员的监督作用,杜绝超期使用,确保互助资金快速周转,公平受益。第十七条互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互助社社员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短、平、快项目。互助资金不得用于:(一)农户企业入股、经商、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二)不得抵扣贷款;(三)不得只存不贷,谋取利息;(四)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五)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及支付其他办公费用。第十八条申请互助资金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互助资金借款仅限于被列为试点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其他人员不得借款,前期借款未还清,后期不借款;(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扶贫互助社章程》;(四)诚实守信,遵守法无法违法乱纪行为。第十九条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000-0元以内(首次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第二十条社员申请借用扶贫互助资金的,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偿还方式、担保人和担保抵押物等基本情况。全体扶贫互助农户集体讨论后,由理事会审批,签订借款协议、填制互助资金借款凭据,信用社根据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开据的支票,向借款户发放借款。第二十一条借款限不得少于3个月,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借款户归还互助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时,应将现金存入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农村信用社的互助资金专户,取得信用社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并将回执单原件送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核算,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收到还款凭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收款凭据。第五章借款担保第二十三条互助资金借款担保采用本扶贫互助社内社员担保借款和实物抵押借款的方法。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人借款协议上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由担保人负责足额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担保物,主要以多年稳产的农作物、牲畜。若不具有农作物、牲畜作担保抵押物的,也可以用其他实物作担保抵押。第二十六条作为质押的农作物、牲畜或其他实物,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必须做到定亩、定产、定头(只)、定出实物品名和价值。第二十七条在履行担保期限内的农作物、牲畜和其它实物,农作物植株、牲畜数量和实物不得私自转让、出售、不得私自采收植株果实,在担保物出现保质下降、消亡等保质变更情况时,应适时补充担保保质以完善质押程序。第六章还款约定第二十八条借款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对逾期借款社员在逾期后的5天内,扶贫互助社领导小组管理人员应到借款户家进行催收。第二十九条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借款户,扶贫互助领导小组管理人员对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效时,组织非借款社员共同进行催收方法。催收方法:(一)采取全体非借款户上门催还;(二)全体非借款户不得参加帮忙该户的红白喜事、建房盖屋等重大活动;(三)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追回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逾期户承担;(四)依据质押担保书承诺,集体处置抵押担保物,用于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和所发生的费用。第七章会计核算第三十条试点村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取分户建账、分户核算、分户考评、分户管理的方法。第三十一条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借贷记账法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全面、真实、连续、正确地反映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和会计账薄(现金日记账、分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明细账)格式采用通用的会计凭证和账薄格式,编制和登记方法与一般会计处理一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扶贫互助社章程修改,互助资金占用费率调整,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要经过全体社员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