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3 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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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特点•国际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合同•特点:对象是货物;货物的启运地与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合同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风险大;法律适用广泛复杂。•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占重要地位)•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多取式运输•第二节国承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按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支另一港元的合同。•特征:•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合同的内容是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有偿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由运输方式决定)•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合同的证明)•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成立:双方当事人协商。形式上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这符合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但应付运费的一半;•开航前因不可抗力双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4、海上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与托运人)•(1)承运人的义务•第一项义务:提供的船舶必须适航。•一是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二是提供的船舶在各个方面要满足预定航线中一般•可预见的安全要求;•三是应妥善地配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四是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第二项义务:不得绕航。承运人必须按预定的航线开船,不得绕航。只有二种情况是合理的:拯救人命,为了航行的安全。•第三项义务: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将货物完好交出。•第四项义务:损害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收取运费和亏仓费;•滞期费请求权;•共同海损费用请求权;•留置权(一种优先权);•责任限制权利即免责权利(这一法律规定是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由于疏匆匆忽或过失造成的来失或损害,只要在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内,他瘵不负赔偿责任。•(3)托运人的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正确申报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或其它费用;•收授货物。•(4)托运人的权利•按合同约定取得装船仓位并取得提单;•取得货物的权利;•取得赔偿权•第三节提单•一、提单及法律性质•1、什么是提单•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拉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经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提单已从收据发展成物权凭证,已成为一种有价证券。•2、提单的法律性质•(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但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变成了约束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凭证。因此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位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提单的规定。•(2)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的在不同人手中,其证据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托运人,是一个初步证据只要承运人提出有效的证据是可以否认提单效力;•对于善意第三方,提单则成为绝对证据。•(3)是承运人只证向收货物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记裁着其上货物的物权,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提单是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一是物权转让,二是抵押转让。•提单转让与票据转让不同:提单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必负连带责任,最后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而票据转让人之间有连带责任,受让人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二、提单的内容•1、提单的正面•(1)船名、航次。•(2)承运人名称、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在目的地港向承运人提货物的人,严格意义上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4)货物的名称、包数、件数、重量、体枳(收据性质决定这项内容要清楚)•(5)运费的支付(用何种方式)•(6)签发提单的日期、份数。(因与责任有关,倒签提单是有问题有)•(7)、地点。如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可以通过地点争管辖权•2、提单的背面•(1)管辖条款(提单所在国对提单纠纷的管辖权,止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2)首要条款。是指规定提单适用准据法和解决争议的条款。通常是以公约或某国内法的制约条款为准,这样提单的其它规定应遵守。•(3)承运人责任条款。•(4)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如是用海牙规则、还是汉堡规则。•(5)装货、卸货和交货。一般是不间断地进行,•否则承担滞期费•(6)赔偿责任限制条款。一定要清楚,这是赔偿的法律依据•(7)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因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对此类不视为货物,装在甲板上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达成协议。通过此条款承运人可以摆脱责任。•(8)集装箱货物。•(9)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10)共同海损条款。(主要是规定理算地和理算规则)•(11)新杰森条款,是指由于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得已成立。•(1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单方过失简单,双方过失复杂,在美国实行连带责任。有此条款是为了防止在美国发生碰撞对自己不利。•三、若干类型提单•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物备运提单(据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货已由承运人装船。据跟单与信用证的一般规定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要注意空头提单,即提单所载极为不实或根本没有货物。•收货备运提单:是已收货但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签“已装船”才能成为装运提单。•2、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据提单正面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的不良批注。•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另了对货物状态不良批注的是单。问题:不易转让,拒绝接受付款•通常通过保函解决,但存在问题,一是法律效力方面存在问题,二是可能构成对第三人的欺瞒。在效力方面多数国家认为,只对承运人与托运人有效,而对第三人无效。•3、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据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没有转让批注的提单;•联运提单位:有转船批注。中间要经过几个环节。好处是可避免与每一承运人分别签订合同,但总问题是责任的划分。•多式联运提单:以二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港运往另一港,但必有一种上海上运输方式。多适用于集装箱运输。•4、预借提与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货未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风险大,会威胁到第三方的利益,另外还涉及到装船前的责任。•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一前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5、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除了收货人以外,任何人不得提货。此类提单位一般不得转让。•指示提单:按提单上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此类提单可由指示人背书刊号转让。•不记名提单:未写谁收货,只写交给持有人。此类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6、电子提单:通过通过一系列密码组成的电子数据传送合同数据。此类提单能有效地传送货物的信息,并能防止航运单证的欺诈。•四、关于提单位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该规则1921年在海牙起草,1924年签署,1931、6、1日生效。目关是前影响最大的海运国际公约,中国未批准参加。•主要内容:•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时效等。具体:•1、货物的范围:除活运物、甲板货外的其它货物。•2、承运人的最低义务•(1)船舶适航责任: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配备船员及装备;•(2)管货责任: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货、搬移、配载、运送、保管和照料、卸货。•3、责任期间:勾至勾(使用船上吊杆)舷至舷(使用码头吊杆)•4、过失免责(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共17条,主要二类:过失免责、无过错免责•(1)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注意是管理船舶,而不是管理货物。•(2)无过错免责:•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合理预见的事项,但实际过失除外。•托运人或货方、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过失;•其它特殊免责条款:如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动或骚乱,救且或企图救海上人命或财产;•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的缺陷;•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原因,但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5、赔偿责任•每件100英磅,但托运人在装运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有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6、货物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收货人书面通知承运人,如不明显则在3日内提效通知。诉讼时效1年。•(二)维斯比规则•该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1977、6、23生效。•修改的主要主面:•1、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制,采用双轨制。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2、明确了集装箱准则条款。提单载明了件数的按件数,未载明的视集装箱为单。•3、明确了不得否认原则,加强了提单的证据力。当理单转让给单善意第三人时,不能以相反的证据证明提单的内容。•4、明确了侵权之诉不排除合同之诉。•5、扩大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三)汉堡规则•1992、11、1生效,对以前二个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1、实行承运人的完全过失责任,扒定过失与举证过失相结合。•2、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从收货到交货•3、提高了赔赔偿限额——每件838特别提款权或毛重25公斤。•4、对活动物和舱面货作了明确规定•5、明确了保函的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6、延长了诉讼时效(2年),可以选择管辖权。第三节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及特征•是出租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订立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特征(与提单相比):•适用于大宗交易或无直达轮;租船合同本身是运输合同;运费依市场状况或当事人约定;一般由各国的国内法调整;有标准合同•二、租船合同的种类•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及特点•出租人将船舶租约承运人,按约定的航次、货物、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特点:承租人权获得使用权。•2、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承担的义务是适航和不得绕航,其它的主内是:•(1)船舶说明(名称、国籍、吨位、船级);•(2)装卸港口(要安全);•(3)货物名称、类另、包装、数量;•(4)受载期和解约日;•(5)装卸日期和滞期费、速遣费;•滞期费一般按合同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固定的:每日若干吨,时间=实际装货量/装货度•不固定的:按港口习惯;•工作日:良好天气情况下的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良好天气下的工作日;•连续工作日: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滞期费(承运人延长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计算:•一是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二是按同样的日(和装运时间同样计算)•速遣费(由出租人支付给承运人节约时间的费用):一是节约全部时间;二是节约部分时间。•(6)运费及支付方式•(7)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基本相同)•(8)承运人的责任终止、留置权(非租船合同当事人不受此条款约束)•一般承运人责任在货物装上船后终止,因为在CIF、CFR价格下,对离港船舶无法控制。对于出租人,如果不能正常收取有关费用则可对所运货物行使留置权。•3、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性质•(1)当承租人是收货人时:提单仅属于租船合同的证明,当提单位与租船合同不一致时,以租船合同为依据。•(2)当承租人不是收货人时:提单已转让给第三方,此时提单成为约束当事人的法定文件。•(3)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关系•我国海商法规定:当持有人非承运人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但当提单位=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时则从之。•(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多的合同。特点,承租人获得使用权并负责营运安排和营运费用。•2、主要内容•(1)船舶况明;•(2)航速与燃料消耗(重要)•(3)船舶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4)租期、还船条件;•(5)租金支付;•(6)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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