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约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1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第二条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产品清单第三条承包方式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按中标价向甲方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交通设施材料(中标价见合同附件),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如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比例达到或超过%时,合同价格按市价下降比例相应下调(国家政策规定除外)。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已经签订的分批合同价格不变。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型号、规格和数量,与附件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中的价格执行。附件中没有列明或乙方产品更新的,双方应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价格。22、本工程采用包设计、包报建、包工包料、包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及取得营业许可证、包风险、包保修等承包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保质保量地承包本工程。3、结算办法:分批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单价按合同附件中材料明细表中的包干单价执行,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或甲方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四条分批合同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下同)应按实际情况与乙方签订分批合同,具体数量、规格、工期、合同价款、施工地点等在分批合同中确定。如分批合同具体约定与本合同有抵触的,抵触部分以各分批合同为准。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对甲方合理的供货、施工要求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第五条工期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将根据具体的项目进展情况于分批合同中具体约定相应的工期,即自分批合同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止。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2)不可抗力因素。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工程验收标准:交通标线必须按国标GB5768-99的技术规范进行车道导向线施工,分界线及路标按国家标准施工。32、交通标志牌的图案、规格、设置必须符合国标GB5768-99的技术要求,反光标志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期限为七年,自工程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本合同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所有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品牌证明并经甲方验收通过。若乙方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和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上应注明各种标志的数量及规格并经甲方严格审定。双方签字后,双方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及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即办理签字验收手续后,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第七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一)本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工程价款按附件的价格实行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若本工程分批施工的,具体分批工程预算价款以分批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二)付款方式分批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分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及交货时间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进场施工。1、乙方在分批合同工程进度至50%时,应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双方签证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2、甲方在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至分批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5%。3、甲方在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证明及营业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分批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45、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6、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第八条保修期1、保修期为两年,自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2、保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人为发生的损坏,均由乙方无偿更换。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3、提供本项目相关平面布置图和总体设计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7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5支付合同款项。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二)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国标GB5768-99的技术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3、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停工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扩大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6、于每月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8、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9、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0、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61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12、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13、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1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15、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16、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3、甲方未能按分批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7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能在分批合同的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取得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的,每逾期一日,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6、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9、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