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章公共选择理论一、什么是公共选择理论(一)定义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1.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以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2.丹尼斯·缪勒(DennisC·Mueller)的定义常被西方学者引用:“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一样的: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学,官员政治等等。”3.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流行教科书《经济学》中的定义是:“这一理论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考察了不同选举机制运作的方式,指出了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综合为社会选择;研究了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不公平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还研究了国会议员的短视,缺乏严格预算,为竞选提供资金所导致的政府失灵等问题。”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难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研究的主题有一个概要的了解。(二)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理论假设1、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有两个基本特点:自利和理性。财政选择理论认为,虽然理性原则并不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或一味追求个人主义,但个人即使在公共选择活动中也主要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市场活动中要弱一些,而决不是像传统理论中认为的那样,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个人利益,因此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中将利己主义因素放在主要地位。2、交易的政治学除了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个出发点是交易政治学。布坎南接受哈耶克的观点,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交易的学科,主要研究交易的过程及交易过程中秩序的产生,研究独立的个体在自由交易中自发产生的秩序。经济学的基本命题是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经济学是关于契约的学科。政治领域中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政治是个体、团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一样,基础是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互换。3、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第三个基本出发点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从个体的角度来理解,个人是分析的基础。社会被看作一种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总量效果,国家被当作个人得以通过它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集体行动是一些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采取的共同行动,并承诺遵守相应的规则,集体行动不过是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三)基本思路1、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2、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2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即在经济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利他主义的,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四)产生与发展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60年代末70年代初形成一种学术思潮。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形成的。1.英国经济学家邓肯·布莱克(DencanBlack,1908—1991)被尊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于1948年发表的《论集体决策原理》一文(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8年2月号),为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58年出版的《委员会和选举理论》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作。2.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1919——)。布坎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他发表的第一篇专门研究公共选择的文章是《社会选择、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2期,1954年4月号)。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1922——)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的建树,尤其是提出并论证了经济学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唐斯(A·Downs)(代表作《民主的经济理论》)、奥尔森(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尼斯卡南(代表作《官员与代议制政府》)等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二、投票理论(一)西方民主决策机制与投票规则直接民主决策机制是指公民直接投票,参与公共决策,并以投票结果作为最终选择的一种决策制度。间接民主决策机制是指不由公民直接投票进行公共决策,而是由他们投票选举出少数人作为代表,并授权这些代表按确定的政治程序做出公共决策的一种决策制度。它也被称为代议制民主决策机制。由于直接民主决策机制的复杂性和运行的高成本,使其不能成为经常使用的决策机制,在西方国家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运行的主要是间接民主决策机制。投票规则包括:1.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或没有任何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该规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根据这个规则做出的集体决策,可以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点已经由维克塞尔(Wicksell)和林达尔(Lindahl)提出的维——林模型得以证明。但在实际中,一致同意规则由于一些明显的缺点而难于被普遍使用,这些缺点是:(1)决策成本太高。有人曾证明,在三个人的场合一致同意就难以达成决策,在成千上万人的社会就更加困难。(2)这一规则要求人们在投票时能真实表达自己的偏好(如希望的公共物品数量及自己愿承担的税收份额),而由于公共决策利益分享的特殊性,投票者会采取策略行为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以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承担较少的成本。在多数投票者持有这种动机时,将使决策无法达成。(3)这一规则会被某些不良用心的人利用,从而造成少数人3的苛政。因为任何一个人都有否决权,不良用心的人会借此敲诈那些极想使表决议案通过的人,以获得好处。基于此,一致同意规则只有在较小范围的公共决策活动中才是适宜的。2.多数票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半数以上投票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多数票规则又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合格多数票规则。按照简单多数票规则,只要赞成票超过1/2,议案或决策就可以通过。按照合格多数票规则,赞成票必须高于半数以上的相当大的比例,议案才能获得通过。这种合格多数票规则又可以分为2/3多数制,3/4多数制,4/5多数制等。简单多数票规则最为基本和常用,实践中到底使用哪种具体的投票规则,通常视被表决议案的重要性而定。多数票规则能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一致同意规则的缺点,那么,它是否是理想且无懈可击的一种规则呢?下面对此进行分析。(二)几个重要定理1、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我们先通过例子来说明投票悖论。假定有三个选民甲、乙、丙,每人要共同面临A、B、C三种选择方案,A代表低水平的财政支出方案,B代表中等水平的财政支出方案,C代表高水平的财政支出方案。每个人的偏好顺序见下表:选民个人偏好顺序排列表(1)排序选民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三选择选民甲ABC选民乙BCA选民丙CAB按多数票规则由三个人对三个方案进行两两投票表决,看能否排出一个稳定的集体偏好顺序来。先就A与B表决,A获胜。再就A与C表决,C获胜。如果偏好具有传递性,C将最终获胜,偏好顺序为C胜A胜B。但如果再就C与B表决集体偏好顺序为C>A>B>C,出现了投票循环现象,投票结果不具有传递性和稳定性。这种在多数票规则下,投票可能不具有稳定一致的均衡结果的现象,被称为投票悖论(ParadoxofVoting)。由于早在18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孔多塞和数学家博尔塔就发现了这一现象,因此也被称为孔多塞悖论(Condorcet’sParadox)。那么,是否可以在投票程序上通过某种“技术”性的改变来消除投票悖论呢?为此我们引入淘汰制,如上例:A与B先表决,A胜B,则B被淘汰;A再与C继续对决,C胜A,表决结束。其结果C最终获胜,且是稳定和唯一的。但是,我们会发现,如果改变投票程序,比如先让B与C进行表决,胜者再与A对决,则会出现A最终获胜的结局。这时尽管选民的个人偏好没有任何的改变,表决结果也是唯一的,但结局却和前面不一样了。由此可见,在淘汰制的直接民主决策机制下,虽然消除了投票悖论,但投票的结果依赖于投票程序,投票程序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到决策结果。这就又出现了问题,如何在不违背民主宗旨的前提下来确定投票程序呢?能有效保证投票程序不被人为操纵吗?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几乎无法被理想地加以解决。这就是多数票决策规则面临的4困境。经济学家阿罗经过研究并用数学方法证明,不存在一种既满足民主制度的一切要求,又能把已知的各种个人偏好顺序总合为统一的社会偏好顺序的政治机制或集体决策规则。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ImpossibilityTheorem)。阿罗的必要条件:(1)个人理性假定,即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个人偏好来说,社会选择规则必然产生一个社会秩序,这些社会秩序具有完全性与传递性;(2)与选择方案无关的独立性假定,其含义是:对三件事A、B、C的选择和排序,不取决于是否还存在另一些不相关的事D或E,也不取决于人们对于D或E的态度;(3)帕累托原则,即个人效用与社会福利正相关,若所有人都认为A好于B,那么社会偏好也应是A好于B;(4)个人偏好的非限制性假定,即个人有权进行自由选择;(5)非个人独裁,即任何一个人的偏好不能自动地占据统治地位,成为社会偏好。2、单峰偏好与中间投票人定理所谓单峰偏好:是指个人在一组按某种标准(如数量大小)排列的备选方案中,有一个最为偏好的方案,而从这个方案向任何方向的游离,其偏好程度或效用都是递减的。如果一个人具有双峰或多峰偏好,则他从最为偏好的方案游离开,其偏好程度或效用会下降,但之后会再上升。单峰偏好定理:虽然对同一组方案各个投票人的单峰偏好的形状可能是不一致的,但只要是单峰型的,简单多数票规则一定可以产生出唯一的均衡解。也就是说,如果所有的投票者的偏好都是单峰型的,则不会出现投票悖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布莱克的这一理论。将上一个例子中选民丙的个人偏好顺序作一些调整,调整后的结果见表选民个人偏好顺序排列表(2)在A与B的表决中,B胜A;在A与C的表决中,C胜A;在B与C的表决中,B胜C。表决的最终结果是唯一的,且具有传递性,显示出的集体偏好顺序为B胜C胜A。我们再将表中数据分别用坐标图表示,以观察一下不同偏好的“峰”型。排序选民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三选择选民甲ABC选民乙BCA选民丙CAB选民丙2CBA5所谓中间投票人是指这样一位投票者,他的偏好正好处于所有投票者的偏好的中点上,高于他偏好的数量的人和低于他偏好的数量的人正好相等。正式提出中间投票人定理的是唐斯。他在1957年出版的《民主的经济理论》(《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NewYork)中指出:如果在一个多数决策模型中,个人偏好都是单峰型的,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因为选择该政策不仅使中间投票人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