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冲突和困境----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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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冲突和困境----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体会【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西方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专著,本文通过对该书篇章结构、核心概念和逻辑架构的介绍和梳理,分析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当代价值,并提出公意冲突、人民主权归属操作困境、和自由悖论三点个人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反思。根据本课程的安排,本人着重通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下面具体分篇章结构、核心概念、历史意义以及个人认为存在的冲突和矛盾之处四方面来谈谈自己的读书心得。一、《社会契约论》的主要篇章结构:本人阅读的是《社会契约论》黄小彦翻译的,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本,全书共分四卷,前两卷主要是讨论政治法的合法性基础和原则,后两卷主要讨论政治法的展开和运用,即制度安排,具体言之:第一卷讨论的是合法的政治秩序的基础。卢梭提出政治正当理论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如何将个体的自由和政治的权威结合起来?在第一卷的第六章中,卢梭提出“找到一种结合形势,凭借他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这种形式使得每个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是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的自由”1。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第二卷讨论的主题是法律和立法,在这卷里面,卢梭考察了主权人民的性质,提出了其政治思想中最核心的概念---公意的概念,建立了其合法性理论,并从中引申国家创制和立法者的问题。第三卷,卢梭讨论了公意运用于特定情形即政府的机制。首先是正确处理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指出政府的创建不是一项契约,因为政府仅仅是主权任命的代理,“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以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2然后,卢梭又考察了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走上歧途,并提出防范主权权威衰落和政府篡权的办法。第四卷对罗马的政治制度的描述和核心内容,以此来探讨共同体的凝聚力问题,最后以公民宗教结束全书。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和逻辑结构:1、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没有任何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的,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没有善与恶的区分,但人们天生地具有一种天然的怜悯之心,“这是纯粹的天性的运动,是先于思维的心灵的运动。”3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生命和生存,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乃是对幸福的追求。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一种相对和平的环境当中。因为人们天然地具有同情怜悯之心,这被卢梭视为可以避免争斗的人性法则。然而,随着人们生存需要的发展,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开始产生了语言、技术、智慧等,于是人们渐渐远离了这种和谐的自然状态,原来的那种自然的平等格局时,人与人之间便开始了对财富的争夺,人性所具有的那种天然的怜悯之心此时已被损人利己之心取代,自然状态从此被战争状态取而代之。在这种互相争斗的战争状态中,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穷人还是富人都无安全可言,于是人们开始求助于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建立。2、社会契约论卢梭指出,由于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愈来愈大,以至于单以个体之力已无法保护自己的生存。但是人类除了自身的力量外却又不能产生任何新的力量,于是自然状态中的人类认识到为了继续生存下去,只有将大家的力量集合起来,共同协作才能克服这种生存的危机。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结合方式,使大家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像以往一样地自由乃是卢梭社会契约的重心之所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将自身的一切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卢梭对社会契约的高度概括便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这样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产生的代替每个订约者的公共人格,被卢梭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由于主权者是由各个个人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任何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然而对于个人却不是这样的,作为个人的利益与作为共同体中的人民或公民的公意是可能不同或者相反的,这样就会对政治共同体带来损害。因此,为了使社会契约保证它的权威性,对拒不服从公意的就必须强迫他去服从。社会契约弥补了人们由于自然所造成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使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上享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它在全体人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所有政治体中的人们必须遵守同样的约定并且享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卢梭社会契约当中,自由和公意这两个概念构成了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并进而论证了自由和公意的目标乃是平等。3、权利、主权与公意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关于权利的产生,在论著的开篇之初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他认为权利并不是来源于强力,只有当强力是合法的时候,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强力并不是权利的前提条件。按照卢梭的观点,构成权利的基础的乃是人们的约定。依照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的目的就是达到公共幸福,唯有公意才能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来达到这一目的。公意来源于人民的意志,当意志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的时候,它就是公意,当它只是一部分人的个别意见时则不是公意,而只是一种个别的意见而已。公意代表着人民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是永远公正的,但同时卢梭也特别强调,并不能由此说人民的意见永远是正确的,因为人民有时候会受到欺骗。而公意和众意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公意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众意则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代表着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在众意之中,除去个别意志正反相抵消的部分,也是包含有部分的公意的。对于一个国家,要保证公意的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要杜绝国内的派系的产生,但当不能杜绝时,所采取的办法便是要注意避免某个派系独大的局面,同时应该尽可能地使派系的数量更多,同时使他们的力量尽可能地相当,由此可以最大化地消解掉派系对公意的消极影响,这被卢梭认为是保证公意永远代表公共利益的最好方法。所谓主权即是公意的运用,是永远不能转让和分割的。政治体在公意的指导下去运用社会契约所赋予的权力时,就是行使主权的行为。对于国家来说,主权也是有一定的权力范围的,它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范围,更不会偏离公共的幸福这一目的,这也是其公正性的所在。4、政府及其形式按照卢梭的论述,所谓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它实质上即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介于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处于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道德人格。卢梭认为,政府的类别是按照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的,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主权者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人民,从而使行政官的公民处于绝大多数的政府形式,被称为民主制;而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手里,从而使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的政府形式,被称为贵族制;最后一种则是把政府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这被称为是国君制。在卢梭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国君制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在实践当中,是不存在任何一个单一的政府形式的,因为只有混合的形式才是比较适合于实践需要的。在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程度上,是以人口数量和繁殖速度作为标准。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5、自由、平等自由与平等被卢梭认为是政治体的最大的幸福,也构成了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因为对卢梭来说,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自由是人最大的财富,自由乃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唯有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与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的自由主义传统不同,卢梭的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中,人们在相互转让自己的权利时,每一个人都将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了集体,参加订约的每个人虽然都向集体奉献出了自己所有的权利,但本质上他们并没有失去任何的权利,因为作为集体的道德人格,以个人所奉献出的力量的数倍来对其进行保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及对于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从自然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这看似失去权利的过程在卢梭这里却得到了最大的回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得到的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对于卢梭来说,使自由走向完美的则是平等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的结合。6、“公意”、主权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卢梭那里,公意,主权和法律这三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订立,赋予国家以生命。但是,国家要能够生存下去,还必须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没有法律,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躯壳。国家根据法律而行动,而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同时,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要认识公意、遵从公意,就必须把公意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公意是法律的根源,而法律则是公意的宣告,是公意的行为。在卢梭看来,主权既然属于人民,而主权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那么,立法权应当而且也只能属于全体人民,人民集体制定法律,并有权改变自己的法律。主权既然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那么,立法权同样也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任何个人擅自发号施令都不能成为法律。卢梭认为,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法律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它只考虑全体人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有政府但不能规定谁来当政。卢梭还指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和保障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既然如此,任何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当代价值社会契约论思想是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的社会政治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与此前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既有继承又有新的发展。与霍布斯的专制集权主义不同,卢梭强调主权在民与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不同,卢梭更加强调自由基础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自由。在论证方法上,通过辩证法的运用更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点睛之处。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权、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是影响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光辉思想,对我国近代历史上的民主思想进程也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是我们当代进行学术探索的宝贵资源之一。主权在民思想是卢梭政治是专制集权主义的,但是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始终贯穿着对人的生命权的保护这样一条主线,这被认为是人类最宝贵、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同样,洛克也在其社会契约论当中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中,则是对人类自由与平等的保障。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含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虽然说自由、生命、平等权都在前两者的社会契约论当中提到过,但是与他们二人相比,卢梭对自由和平等权的论述则不是在同一层次的认识,且理论更加深入,意义更加真实。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人权的系统论述在社会契约理论当中是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的,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中对人权的保护则显得更为成熟和系统化。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和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范畴中,关于人权理论的研究都是政治哲学中的热点和焦点。在中国政治哲学传统中,通常以儒家、道家为杰出代表,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当中则以洛克、卢梭为代表。中西历史文化传统中在人权思想上的这种相遇,正说明了追求人类的幸福乃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这一命题。文化传统的差异所造成的理论差异固然存在,但人类所追求的至善与正义的目的却是殊途同归的。三、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个人思考个人在通读完本书后,对于卢梭的观点有些疑问,认为由于本身过于理想化的构建,会造成理论冲突悖论和实际操作困境:(一)、关于“公意”的冲突。1、卢梭认为,公意由于永远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所以公意是永远正确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实际上要做到公意永远正确、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不现实的,因为它要求人民内部不存在派别,而每个公民都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在表示自己的意见时能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卢梭强调,“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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