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正版软件使用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第三条我院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各部门和办公终端使用人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第四条院党组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信息部具体负责本院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正版软件环境的保持工作。第五条信息部每年度须设立正版软件采购专项,对本院所需的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统一购置,包含正版软件的升级和维护。办公室应当将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软件采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北京市软件产品管理制度。第七条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办公设备符合正版系统软件的安装要求。第八条正版软件采购后,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受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由信息技术部集中存放和保管。第九条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第十条已购置软件资产纳入我院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我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信息技术部集中妥善保存。第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软件淘汰由信息技术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第十三条每年对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第十四条各部门自行采购的业务专用软件,需在信息技术部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职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第十六条日常使用规定:(一)个人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二)信息部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不得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或透露授权信息;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五)不得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信息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