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金融专硕课程《金融机构与市场》WHATWHYHOW课程内容•第一节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实务•第三节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评析•第四节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第一节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经济上: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法律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加以规定。。保险的概念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性: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保险的特征法律性:根据合同来进行。。科学性: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2)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量(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能代表保险利益。可能的法律责任也能表示一种保险利益。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受托人或保管人等的保险利益,还有就是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按照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前提: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利益的适用期限: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案例讨论幼女外公母过世,跟随外公生活父亲承担生活费购买少儿平安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幼女因意外去世,保单是否必须给付?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后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险人要主动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要进行明确说明。(2)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担保对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保险法变更前后的改变)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情况为准则给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它是财产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人身保险是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并不适用。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家庭财产保险:第一损失赔偿方式(2)企业财产保险: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人身保险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重置价值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近因不是时间和空间上最近的原因。保险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1)单一原因致损的判定(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近因判定(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近因判定第二节保险实务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实务财产保险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风险涵盖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而且有法律责任和信用行为风险。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广义财产保险的标的包括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和时效的限定4、保险金额的特殊性:具有客观依据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一般1年或1年以内,或其他特殊规定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损失补偿合同保险实务财产损失保险1、家庭财产保险:凡城乡居民、单位职工、夫妻店、家庭手工业者等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他人共有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1)可保家庭财产: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包括衣物、床上用品、家居、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具。(2)不可承保的家庭财产:金银首饰、珠宝钻石、艺术品等珍贵财务;货币有价证券古玩字画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违章建筑物等保险实务(3)赔偿处理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额。但对房屋采取比例分摊方式进行赔偿。保险实务例题1李勇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室内财产遭受损失,室内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22万元,重置价值25万元。当室内保险财产遭受全损和部分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的金额是()。A.20万元和15万元B.22万元和14.5万元C.20万元和12万元D.22万元和15万元例题2某房东将其所有的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后发生火灾,若:(1)该房屋在出险时的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6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2)该房屋在出险时的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6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3)该房屋在出险时的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6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实务2、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是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常用险种,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该险种。基本险: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运行物体坠落、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等综合险:增加“暴雨、台风、洪水、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保险实务例题3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35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2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如果该企业又于12月28日发生火灾,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实务3、机动车辆保险(1)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实务(3)交强险: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实务(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保险实务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的特殊性(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直接影响经营成本(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保费缴付能力确定(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金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时间长保险实务2、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保险金的给付:死亡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按残疾程度百分比给付。(2)保费计算基础: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3)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同财产保险,一般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5)不可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实务3、健康保险的特征(1)保险期限:除重大疾病保险之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合同(2)健康保险的给付: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3)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免赔额条款、体检条款、分摊条款等保险实务4、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1)不可争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4)中止复效条款(5)自杀条款(6)保单现金价值条款(7)自动垫交保费条款(8)保单贷款条款(9)受益人条款第三节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保险法修订背景1、第一部保险法(1995)第一次修订(2002),第二次修订(2009)2、修订保险法的原因(2009)(1)保险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消极履行法定义务,排除对方合法权利: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合理、保险公司没有尽说明义务、保险合同销售误导行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等(2)投保人诚信交易意识、交易风险意识不足,判断保险产品功能不准确:最大诚信原则实施受到我国社会总体诚信水平不高的制约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3、新保险法的特点与基本精神(1)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规范格式条款的内容、禁止拖延理赔(2)完善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渠道、中介机构(3)强化了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4)明确法律责任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4、新保险法的不足(1)被保险人没有被规定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如实告知义务依然由投保人承担,而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或者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3)在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投保人、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没有为被保险人提供救济途径。(4)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5)赋予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然很多(6)某些条款使用的词句含义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旧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2)新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履行等要遵循难点: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新旧保险法案例评析案例1:高考结果能否作为保险标的?科利华公司研发了“CSC电脑家庭教师”软件,并向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承诺在保单有效期内,依据CSC电脑家庭教师高考升学补充保险政策条例,应由利科华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利科华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