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2013-4-30发布发布2013-4-30实施Q/ZN201007-2013Q/ZN201007-2013I前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事故(包括各类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监管机构《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浙江省政府《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板快化管理模式下的安全生产实际,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Q/ZN201007-2011)的基础上修订本规定。本规定替代原《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归口。本规定起草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毅。本规定初审人:卢建明。本规定会审人:牟文彪本规定审核人:胡松如。本规定审定人:孙玮恒。本规定批准人:童亚辉。本规定为第二次修订,第三次发布。Q/ZN201007-20132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事故(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各类生产事故(含不安全事件,下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程序。本规定适用于浙能集团公司系统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颁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1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2011年7月7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2〕11号(2012年2月28日发布执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12]11号(2012年1月12日发布执行)Q/ZN201007-2013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国家电监会主席令第31号(2012年6月13日发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5月1日发布施行)“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1997年1月1日发布执行)《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2007年6月1日发布执行,该通知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火灾等级划分进行了重新规定,将火灾事故由原来的三个等级改为四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2008年8月17日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1991年12月2日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原劳动部根据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于1993年9月17日重新发布《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3月1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8]70号(2008年4月28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1998年11月16日发布实施)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Q/ZN201001-201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告暂行规定》(Q/ZN201075-2013)3总则3.1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2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Q/ZN201007-20134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3.3事故统计分析应与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生产水平。3.4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4术语和定义4.1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浙能集团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其中资产关系包括全资和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关系。4.2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员工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为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生产性事故。4.3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作是指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所从事的所有生产经营职务活动,如生产(储运)设备、设施、场所等的设计、施工、安装、运用、检修、维护、试验(包括调试)以及原材料(包括燃料、建材)开采、加工、中间产品、备品备件采购、仓储、运输等及其管理工作。4.4本规定所称施工机械是指为施工活动服务的大型起吊设备、升降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牵引机等所有施工设备。4.5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包括: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劳务代理制员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实习生。4.6本规定所称重伤,其鉴定范围按原劳动部根据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修订并于1993年9月17日重新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4.7本规定对死亡时间鉴定按原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企业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火灾和交通事故负伤后7天内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系医疗事故死亡除外),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火灾和交通事故超过7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4.8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该设备事故前折旧价值计算。造成环境污染的,在计算经济损失时还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以及清污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4.9本规定所称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4.10本规定所称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输出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Q/ZN201007-201354.11本规定所称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由于故障而被迫无计划撤出运行,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状态的情形。4.12本规定所称非计划停运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配合公用系统设备计划检修以及利用设备调停或备用期间进行的不影响正常启动和备用的消缺(但必须得到调度认可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外的一切非正常停运(包括设备突然跳闸停运和被迫紧急停运),但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和燃机例行水洗(燃机例行水洗时间和周期应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确认)等例行停运;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经电网、管网调度部门批准和集团公司确认后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时间。4.13本规定所称非计划停用时间是指设备非计划停止运行(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和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为止的时间。4.14本规定所称天然气主干线是指分输站之间的连接管线;所称支线是指无联络作用、仅向某一用气区域或特定用户供气的分支管线。4.15本规定所称“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修复重新投入运行恢复原出力或输送能力,或转为备用为止。4.16本规定所称发变电主设备是指:a.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b.110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等。4.17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5管理内容和方法5.1事故分级5.1.1特别重大(特大)事故a.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下同)。b.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达到特大电力安全事故者。5.1.2重大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未构成特大事故者,为重大事故:a.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Q/ZN201007-20136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达到重大电力安全事故者。5.1.3较大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未构成重大以上事故者,为较大事故:a.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c.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达到较大电力安全事故者。d.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e.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5.1.4一般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者,为一般事故:a.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c.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