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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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南县农业执法大队刘建平大家好!一为什么要学习农业法律法规?二、农业行政执法常识三、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事项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法律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耍要;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制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是为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另一方面是为不要伤害别人,伤害社会。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基本依据,执行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即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农业行政执法的种类按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密切相关农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购买农资时注意事项;使用农资时注意事项;发生农商纠纷后怎么办?1.应该到证照齐全,诚实守信,销售档案规范,各项制度完善的正规经营门店购买农资。2.不要购买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的农资产品。3.购买农资时必须索取发票,并完整保管好农资产品包装及相关材料。4.遇到假劣农资时,及时投诉举报,农资打假举报电话是12316,消协12315。1.不要购买没有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我省主要农作物有9种,即稻、棉、油菜、玉米、大豆、小麦、马铃薯、辣椒、西瓜。2010年3月南县熊某、陈某经营未审定棉种“冠军1号F1”又名“巨铃88”、“巨铃棉”,被南县农业局依法查处,发现的种子全部依法没收销毁。事后,印成资料发放到各乡镇村,要求发到农户,并在南县电视台公示了一个月。但是,不法行为无孔不入,该种子还是流入到了部分不明真相的农户,造成南县棉花上百万元的损失。2.不要购买没有包装的散装种子。3、不要购买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并且必须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4、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案例:厂窖镇某农户买早稻种做晚稻栽培,由于秧龄过长,导致早穗减产,卖致农商纠纷。主要是事先没有说明清楚。5、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它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案例:2003年亚华种业“湘杂棉3号”种子发芽率问题,造成南县大面积棉花缺苗,并引起了社会不稳定。事后经多方努力,群众获得了赔偿,保证了棉花的收成。1.不要购买末经登记的农药或已撤消登记的农药及国家禁用农药、剧毒农药。比如: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磷胺等后果是不仅行为违法,其农产品也卖不出去。2.不要购买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3.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要购买经过登记的复混肥料产品。要购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肥料产品。比如:氯化钾的国家标准是氧化钾(k2O)含量≥60%,如果标明氯化钾(kcl)≥60%或者更少,那就是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误导消费者行为。不要购买肥料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资料,严格按使用技术操作,并做好生产使用记录;大宗种子与经销商加强沟通衔接,签订书面合同。农资产品使用后保存好包装物及相关资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经销商反馈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情况严重则请农技部门解决。9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甜瓜种植户李某于2014年3月18日从张某处购得甜瓜种子300包,于6月25日播种、7月25日至28日移栽,种植100亩,甜瓜出现了瓜形也与包装上所示图片不一致,出现了约50%的异色瓜,怀疑该批种子纯度不够,请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经过一系列的进一步调查鉴定,农户反映的甜瓜实际情况确实与种子包装上的图片不一致,并且食味很差,根本卖不出去。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暂不能对“农之子台湾香脆”甜瓜种子生产厂家以及经销商立案查处,原因如下:(一)、依种子标签违法立案依据不足:依据鉴定报告而言,鉴定报告结论是:“决定品种特征特性的成熟瓜色、肉色和瓜形三大特征均与包装袋标识及文字说明不同”,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显然,“瓜色、肉色和瓜形”这些内容并不在种子标签要求标注的范围之内,不属于种子标签内容范畴,更不能说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所以,以“生产、销售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的台湾香脆甜瓜种子”为案由来立案,证据不足。(二)、以生产、销售假种子立案证据链脱节:依据鉴定报告中所述:“李某在茅草街镇所生产的甜瓜品种与其包装标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种子为案由来立案。但是在调查过程当中,该甜瓜种子经销商张某始终对于李某目前种植的这批甜瓜种子执有异议,不承认李某目前种植的这批种子是他经销的。致使我们证据链脱节,无法以生产、销售假种子为案由立案。同样,民事纠纷也面临难题。农商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农资产品质量、使用技术、天气异常、人为因素等都可能导致纠纷发生。某水稻种植大户在高某处购买了丁草胺农药用于水稻的苗期除草,在部分面积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死苗现象,发生了农商纠纷。后经当事双方申请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丁草胺药害造成死苗。药害原因分析:1、60%丁草胺乳油是一种主要的芽前化学除草剂,针对禾本科杂草有很好的防除效果,但水稻同属禾本科,对施用技术要求极为严格,在田间管理不当和气候影响较大时,往往容易造成药害,因此,生产商往往在农药使用技术方面都标注了严格的要求。2、厢面积水造成药害。施药后两至三天内下雨量较大,造成田间厢面积水,特别是耕种粗放,田间厢面不平整,排水不畅的稻田,低洼处积水量多,时间长,药害现象更严重,田间调查充分证明了这一点。3、施药后连续低温阴雨加重药害。据调查,5月18日之前施药的,天气良好,没有药害现象发生。5月19日至24日施药的,正好遇到低温阴雨,幼芽生长慢,抗药能力下降,药害现象明显偏重。第一时间通知商家或向农业技术部门解决,问题严重可申请专家田间现场鉴定,确认农资产品有质量问题即向农业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6.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上诉早上,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吃个加硫磺增白剂馒头。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豆腐渣工程房,开瓶甲醇勾兑酒,抽根高汞烟。第一是现状不乐观:网民对食品安全的调侃1、瘦肉精事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多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2、红心鸭蛋事件。2006年11月,河北“红心鸭蛋”事件先后查出全国多家企业生产的咸鸭蛋中检测出含有“苏丹红”。3、多宝鱼事件。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场上销售的多宝鱼(学名大菱鲆)药物残留超标现象严重,所抽样品全部被检出含有违禁药物。4、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先后有三鹿、南山、三元、雀巢等22家婴幼儿奶粉被检出含有数量不等的三聚氰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回顾5、海南毒豇豆事件。2010年1月25至2月5日,抽检发现来自海南省英洲镇和崖城镇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6、青岛毒韭菜事件。2010年4月2日至9日期间,华中、抚顺路、城阳三大蔬菜批发市场检出农残超标韭菜,有9名人员中毒。7、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事件。2011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8、“神农丹”的生姜。2013年4月,《焦点访谈》曝光山东潍坊峡山区的生姜种植户明目张胆滥用一种名为“神农丹”的剧毒农药。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回顾2013年12月23—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第二,中央到地方重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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