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生物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伦理决定方法:1、义务论2、结果论3、权利论4、直觉主义(通过一个人的道德感来把握正当与否)*理查德麦考密克的观点(均衡的理由):1、存在着风险一种价值至少与被忽略的价值同样重要。2、目前没有伤害更小的方式保护我们正在追求获得的利益。3、追求价值的途径不应当破坏未来的价值基础。*比彻姆和奇尔德雷斯(美国)的方法:1.我们将帮助的人处于巨大损失的风险或危险之中。2.我能够直接完成一种与防止这种损失或者伤害相关的行为。3、我的行为有可能防止这种伤害或损失。4、作为我行为的结果,这个人获得的好处将是:胜过对我的伤害;把对我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伦理术语:1、自主性2、不伤害3、仁慈(当我们能够这样做,而对于自己没有风险时,我们有义务协助他人促进利益的实现)4、公正(公正解决资源分配问题)1)、相对公正(相对公正的要点是平衡个人之间对同一资源的需要的竞争)2)(通过与其他人权利主张无关的标准来确定产品或资源的分配)*公正的基本原则:1、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2、形式公正原则是非相对性的,因为它强调一个准则,人们通过这一准则来权衡分配。3、实质公正原则被设计出来解决应用问题,指明某种相关特性或准则,人们能够在这些基础上进行分配。*知情同意四要素:1.能力2.开诚布公3.理解力4.自愿*反对避孕的原因:社会原因,宗教原因,技术原因*流产相关理由:1、宪法上的人应该仅适用于出生之后,至于未出生胎儿,并非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中所称的“人”2、法院对妇女堕胎权的保护,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州可以主张,基于保障怀孕妇女的身体健康、维持医疗标准、以及对于未出生胎儿的生命权等具有“重要利益”,当此种利益已达“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时,州可以立法的方式,对于妇女的堕胎权作一定的限制。*人的定义:1遗传学派(具有人的遗传密码的任何存在)2发展学派(强调除非与环境进行交互作用,否则一个人的遗传潜能并不能充分实现)3社会结果学派(首先确定社会想要哪一种人,然后据此给出定义,问题是,古代和现代历史揭示了一些对于那些并不满足于或者合适于社会认可标准的人们严重的负面影响)*关于人的另一种探讨:重要的生物学标志1.个体性的确认2.神经系统的发展(只有在中枢神经系统完全整合之后,才满足人的先决条件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而中国似乎是无脑儿畸形胎的高危国家)*流产的立场:1.保守主义观点(任何情况下的流产都不应当被允许,宗教和哲学理由是:生命的神圣性、无辜的人类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他无防御能力的人对于自由流产政策的社会暗示的恐惧)2.自由主义立场(在许多情况下允许流产)3.温和派(胎儿和妇女都拥有权利和权利资格,意识到解决这种权利冲突的企图将包括苦难和痛苦)*两种世界观:1.把性与生育看成是自然的一部分2.性具有超出生物学的意义,它是一种私人行为,也是有许多维度的人类现实性。避孕是履行这一责任,而不是违背生物秩序的手段。(世界观上的差异不能解释人们之间的所有分歧,然而,它们可以帮助人们认识为什么人们之间有如此之大的差异)*我国现在大约有七分之一的夫妇面临着不孕不育的问题*辅助生殖技术(ART):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或卵、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受精卵输卵管移植、代理母亲、单精子卵胞浆内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助孕、无性生殖或人的生殖性克隆等)*1978年7月25日,英国完成首例试管婴儿。*人工生殖的方法:人工授精;体外受精:通常要植入三个胚胎,以增加怀孕的可能性;输卵管内配子转移;输卵管内受精卵转移;细胞浆内精子的注入:样本中选择一个精子用于受孕;低温保存。*体外受精:1.成功的比例(20%左右)2.花费高3.过程中的风险(针对妇女,全身麻醉具有患病和死亡的风险。使用荷尔蒙刺激卵子能够导致子宫破裂,存在着宫外孕的危险)*多胎怀孕:会对于母亲的生育系统、总体健康状况、怀孕和生育期间的不舒适都构成问题.也会对胎儿造成问题。因为空间的缺少将导致他们被早产,这也将给他们带来某些健康方面的问题。由于更多地使用新生儿紧急照顾系统,也会导致社会花费的上涨。*七种可能的母亲身份: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怀孕的生育母亲;养育孩子的养育母亲;提供卵子、怀孕,但并不养育的基因一生育母亲;提供卵子、养育,但并没有生育的基因一养育母亲;怀孕和养育这个孩子,但并没有提供卵子的生育一养育母亲;提供卵子、怀孕和养育孩子的完整母亲。*三种父亲身份:精子来源的基因父亲;养育孩子的养育父亲;提供精子和养育孩子的完整父亲。*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互盲和保密;维护社会公益;严防商品化;伦理审查。*代理母亲:1代理的类型(是妻子没有生育能力,因而丈夫与另一位妇女代理母亲签订合同,为她人工受孕)2出现的问题(1.妇女的对象化2.孩子的买卖3.花销,工资低4家庭关系5妇女权利)*生殖技术:有关生孩子或不生孩子的技术。*伦理学: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人类行动三要素:1行动者:人生目的和意义,德性,品格2行动:原则,规则3行动后果:正面/负面,积极/消极,平衡、权衡。*生命伦理学提供评价我们在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行动是否合适的伦理框架。*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尊重人。对人类生命、人本身的尊重,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凡涉及到人,必须尊重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知情选择权,保密隐私权。对人类生命的尊重表示我们对人类基因、受精卵、胚胎、胎儿以至对人类尸体等的操纵或处理应有一定限度。对人的不尊重是我们社会的最大弊病之一:人本身是目的,不能仅仅当作手段(康德)。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对人公正,对这些技术和案例我们都要考虑对有关的人是否造成伤害,对他们是否带来益处,这些益处是否超过给他们带来的风险、代价,是否做到知情同意,是否对他们一视同仁等等。*脑死亡概念的发展:1959年,法语“comadepasse”:“超昏迷”(beyondcoma)。指在脑结构上遭受了大面积不可逆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1968年,H.Beecher领导的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在一个报告中作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人可被宣布为死亡。*持续性植物状态(PVS)的本质是“患者长期处于缺乏对外部环境适应性反应的一种醒觉状态;患者缺乏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接受或发出信息的智力功能的证据”。*自愿安乐死:或者是由、或者是应这一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非自愿安乐死是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或是因为患者已经没有能力做出决定,或是因为他的意愿无从知道。*自杀伦理学来讨论自愿安乐死问题:1自杀是生命过程的终止,尤其是发生在非医疗的境遇下.2安乐死是在由于一种疾病,预计近期或注定必死的情况下完成的,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中,仁慈或者同情的动机是必要的。*直接安乐死中的伦理学问题:反对安乐死的观点:是否这一行为没有伤害他人,主要的伦理学或者神学理由是,1既然上帝是造物主,唯有他具有充分的权利把握生死,这种夺取性命的事情就是人类责任的逾越。人类是自己生命的管家,如此说来,他们对于自己可能做的事的控制权是有限的。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不可以结束生命。2许多人反对直接或者主动安乐死是因为担心一个道德滑坡。一旦杀人的槛被降低,就没有人能是安全的。3如果自愿安乐死为人们所接受,就可能对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对于健康保健服务的意识产生有害影响。4如果一个重病患者知道医生或医院在直接安乐死方面有决定权,那么人们将不情愿接受治疗,或者甚至不愿意使用这类设施。赞成安乐死:生命的自主性,有尊严的死亡,患者的家庭要为这种无助和无望的局面付出沉重的代价。*国际上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荷兰(由于荷兰议会的第293项条款禁止夺取他人的性命,即便甚至是在本人,明确地表示允许的情况下也是如此—12年监禁(1987年),从1972年起,就不再有人因此被判决或者被监禁。1993年,荷兰国会以91票对45票通过了一项法案,认可了在非常条件下的安乐死。荷兰安乐死能够被允许的条件:患者必须自由地提出这一要求;必须是知情的并有其他选择权;决定必须是清楚的,而不是抑郁的结果;必须是正在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执行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向另一位同事咨询讨论;安乐死的行为必须报告给城市验尸官。)澳大利亚(1995年5月25日,以15票对10票使“北部地区法律联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自愿安乐死合法化的议会”。)*安乐死背后的思考:1.疾病和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既然我们并不能摆脱它们,我们最好重新思考自己的某些态度。2.我们尤其必须思考对于我们老年人长期照顾的质量。*第一次人体之间的肾移植出现于1954年。1959年,免疫抑制药物开始被研制出来,1961年,第一次在人身上使用。*器官移植:摘除人体的某一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或同种另一个体,或不同种个体的相同部位或不同部位。*人体器官移植的特点:1移植物从切取时切断血管,直到植入时接通血管期间,始终保存着活力。2在移植术的当时就吻合了动脉、静脉,建立了移植物和受者之间的血液循环。3若是同种异体移植,术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排斥反应。4器官移植属于活体移植,器官内细胞必须保存活力,以便在移植术后能尽快地实现有效功能。5从移植技术来看,器官移植属于吻合移植。*器官来源:活体器官,尸体器官,胎儿器官,异种器官,人工器官。*常见的活体供体有:1活体配偶供者,2活体亲属供者,3非亲属活体供者。*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①知情同意②做到收益大于风险,尤其不能危及供者生命,努力把对供者的伤害减轻到最小程度③始终保持对患者健康的忠诚,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而科学研究则是次要的。④供者无任何附加条件,彻底排除其他不良动机。*胎儿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①作为供体的淘汰性胎儿应局限在避孕和怀孕失败后流产和引产的小于5个月胎龄的胎儿,以及围产期内无脑儿等有严重先天缺陷胎儿的范围。②选择供体胎儿必须以征得其父母一致的知情同意和医院相应委员会的审查和认可为前提。③禁止供体胎儿化过程中的商品化行为和方式。④禁止直接以治疗需求为理由流产的胎儿用于供体⑤在胎儿供体利用的程序上,必须坚持淘汰在先,然后方可考虑利用,不可因急需供体而随意淘汰胎儿。*尸体器官移植应遵循的原则:①维护自主权②尊重尸体③反对窃取*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①动物的权利②自然法则问题③跨物种感染*处理器官移植费用与卫生事业总费用关系的原则:①器官移植费用在卫生事业经费中所占比重应适当②恰当处理器官移植与常见疾病治疗的关系③兼顾器官移植与疾病的预防。*器官商品化的弊端:损害了人类的价值观,将人体变为商品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导致在生死面前出现极度不平等,加大贫富差距;极易诱发犯罪。*器官分配伦理:1受体选择标准2医学标准(①原发疾病②受者健康状况及并发症③年龄一般在15~45岁之间④免疫相容性选择⑤受者病情需要的紧迫程度)3社会标准(①社会价值②在家庭中的地位及作用③经济支付能力④受体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与疾病的关系)*受体的选择应遵循的伦理原则:效用原则,公平原则,对患者忠诚原则。*1993年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正式决定将“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列为国家重大研究项目。*2011年总结基因组计划对生物学和医学带来革新的14项成就:第一,它使基因大众化,使所有的基因可以为所有的生物学家可用。第二,它首次描绘了人类所有基因,并由此推断所有的蛋白质。第三,它促进了高通量检测仪器的发展,在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蛋白质的研究)、代谢组学(小分子的研究)和表型检测中有效地产生了大量的生物学信息。第四,它开创了计算机科学和数学在生物学上的应用。第五,它是第一个对所有数据均开放的生物项目,它要求在数据产生后立即公布,让每个人都可以分析这些新的信息。第六,它建立了第一个严格的标准生物数据库(在此标准下进行的预算)第七,它提供给我们获取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基因组的一种途径,通过这些基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