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新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介绍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胡正良《全部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Draft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TradeLawUNCITRAL•公约制定的背景与目的•公约制定的进程•公约的框架结构•公约的重大变化•公约的前景•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公约制定的背景与目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缺乏应有的统一性–三规则并存:•1924年《海牙规则》(73)•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27)•1978年《汉堡规则》(34)–国内法混合制度(hybridregime):中国、俄罗斯、Scandinavia、澳大利亚等;•现行规则不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实践发展需要–《海牙—维斯比规则》主体部分主要内容形成于1897年美国《哈特法》(HarterAct):内容不全面、陈旧;–不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总量合同(VolumeContract,服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前景。•现行规则不能维系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的传统贸易国家,非洲等航运和贸易不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和欧洲的一些航运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与《海牙规则》时代相比,由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克服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能力大为提高;•现行规则中船货双方利益和风险的分配不适应这种发展和变化,突出表现为过于袒护船方的利益。公约制定的进程与前景•2001年UNCITRAL第34届会议上成立第三工作组(运输法):WorkingGroupIII(TransportLaw)•任务: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制定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运输单证等。•目标:取代现有三规则,并覆盖《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的部分内容,并为各国广泛参加和实施。•进程:–2002年4月-2008年1月,工作组举行了13届会议,起草公约草案;–2008年上半年,征求各国政府意见;–2008年7月3日,UNCITRAL第41届会议通过公约草案;–计划2009年下半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公约的框架结构•99Articlesin18chapters–Generalprovisions–Scopeofapplication–Electronictransportrecord(电子运输记录)–Obligationsofthecarrier–Liabilityofthecarrierforloss,damageordelay–Additionalprovisionsrelatingtoparticularstagesofcarriage–Obligationoftheshippertocarrier–Transportdocumentsandelectronictransportrecords–Deliveryofgoods–Rightsofcontrollingparty(控制方)–Transferofrights–Limitsofliability–Timeforsuit–Jurisdiction–Arbitration–Validityofcontractualterms–MattersnotgovernedbythisConvention–Finalclauses公约的重大变化•为适应“门到门”运输和总量合同(服务合同)–承运人责任期间:接受货物到交付货物;•“海牙规则”:装船-卸船,装前卸后由承托双方约定•“汉堡规则”:装货港接受货物-卸货港交付货物–“门到门”运输:minimumnetworkliabilitysystem•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适用本公约,但货物损失发生在港口区域之外的内陆陆上或水路运输,且存在强制适用于此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时除外。–海运履约方(maritimeperformingparty)•主要为接受承运人委托的区段海上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发生在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失,具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权利义务。•非海运履约方(non-maritimeperformingparty)不受公约的约束。–总量合同(VolumeContract)•实践中应用广泛;•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多的订约自由,减少公约对强制性适用,提高效率;•定义:“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的货物的运输合同。该数量可以包括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的数量范围”。•规则:–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本公约所适用的总量合同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背离的条件:总量合同明显载有该总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声明;总量合同(i)是单独协商订立的,或者(ii)明显指出总量合同中含有背离内容的部分;已给予托运人按照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背离的机会,并且已将此种机会通知托运人;并且背离(i)不是以提及方式从另一文件并入,或者(ii)不是包含在未经协商的附合合同中。–不得背离的内容承运人适航义务;托运人提供货物信息义务;危险品情况下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背离约束收货人的条件:该人已收到明显记载该总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信息,并且明确同意受此种背离的约束;并且此种同意并非仅在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上载明。•适应电子商务在海上贸易运输中广泛应用前景–提单的缺陷:流转速度慢,无单放货;–电子单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运输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并用;–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证据效力、相关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货物控制权制度等;–问题:规则缺乏实践基础,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担忧。•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平衡–明显加重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时间包括开航之前、开航当时和航行期间;•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实行“完全过失归责原则”;–驾驶船舶过失与管理船舶过失•增加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责任:–限于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包括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责任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2.5倍运费,不超过运费总额。•提高承运人赔偿限制金额:–875SDR/packageor3SDR/kilo–与Hv.R.规定的666.67SDR/packageor2SDR/kilo相比,增加31%或50%–与HBR规定的835SDR/packageor2.5SDR/kilo相比,增加5%或20%。–明确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和责任:•提供约定货物;•提供信息、指示及单证;•妥善托运危险品;•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收货人接受货物,以及承运人在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时对货物的处理权等。–其他:•承运人免责事项;•货物损失与免责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运输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记载事项、签发、转让及效力;•单证托运人(documentaryshipper:FOBseller)、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等。–管辖权与仲裁•承运人所在地、约定的接受货物或交付货物地点、装货港或卸货港、协议的地点;•总量合同中管辖权或仲裁条款约束第三者托运人或收货人,条件:–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及时通知第三者,法院地法律认可其效力;–不以第三者同意接受为条件。•各国参加公约时可以保留。–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具体;•18章99条•Hv.R.:16条,HBR:25条•问题:过于复杂公约的前景•有利于公约实施的因素–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需要,符合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潮流;–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UNCITRAL的50个成员国;•观察员:丹麦、挪威、荷兰、芬兰等;•官方组织和非官方组织(UNCTAD、CMI、ICC、BIMCO、P&I、IUMI、FIATA、ICS、ESC)。–讨论时间长、内容比较成熟;•CMI–UNCITRAL–技术性处理;•允许船货双方约定的非强制性条款;•妥协方案;•回避矛盾,留给国内法解决。•不利于公约实施的因素–各国根本利益不同,对草案内容广泛不满意;•航运国家(中国、希腊、韩国、荷兰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过高;•《汉堡规则》参加国等货主利益国家:总量合同、举证责任、单证托运人、管辖权与仲裁;•欧盟国家(德国、瑞典等):“门到门”运输的minimumnetworksystem;•前景预测–生效与广泛实施需经历相当长的时间、难度大,几个公约并存局面难以避免;–取决于美国、中国、日本和欧盟四家,以及P&I的态度;–作为ModalLaw发挥作用。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我国的态度–国家整体利益为上;–积极参与、谨慎处理;•对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影响–有利于航运和贸易方面•为适应“门到门”运输和总量合同(服务合同)广泛使用,以及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广泛应用前景所作出的变革;•更加完善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体系、更加具体的内容;•港口经营人纳入海运履约方。–不利于航运方面•由于承运人责任的明显加重,总体上不利;–不利于贸易方面•总量合同、单证托运人、管辖权与仲裁。•我国的对策–原则: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和港口大国地位,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约将给航运和贸易带来的利益,减少公约将给航运和贸易带来的弊端,在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前提下,需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公约通过后对公约开展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政策层面:加强管理;•立法层面:《海商法》的现代化;•行业层面: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