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国际物流海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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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物流海洋运输7.1国际航运船舶经营方式7.1.1班轮运输1.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定期班轮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不管货物是否装满船,离港和到港的时间不变。2.班轮运输的特点(1)定期、定港、定航线、低费率。(2)不规定装卸时间。3.班轮运输对国际贸易的作用(1)特别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2)班轮运输有“四固定”特点,并且对社会公布,为买卖双方洽谈运输条件提供必要依据,使买卖双方有可能事先根据班轮船期表,商定交货期、装运期以及装运港口,保证货物按时上市。(3)用于班轮运输的船舶,技术性能较好,设备较齐全,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高,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7.1.2租船运输1.租船运输的概念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ing)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19世纪中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船舶需要量急剧增加,进出口商人和实力较弱的承运人无意投资于造船来满足运输的需要,于是租船运输便得到了发展。20世纪初,世界石油大量开采和运输又为租船运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租船运输发展至今,虽然就所载运的货物价值而言仅占世界海运货价总值的一小部分,但就世界海运货运量而言,通过租船载运的货吨却占了大部分,租船运输已成为海洋运输中一种不可替代的船舶经营方式。2.租船方式(1)航次租船(VoyageCharter)。(2)定期租船(TimeCharter)。(3)包运租船(ContractofAffreightment:COA)。(4)光船租船(BareBoatCharter)。3.租船运输的特点(1)不定航线、不定船期、不定装卸港口、不定费率。(2)适合大宗货物运输。(3)通过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4)租船台同条款由合同双方自由商订。7.2班轮货运程序7.2.1班轮货运程序1)托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货物装运申请——订舱,递交托运单。2)班轮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指定船名和航次,并要求托运人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3)托运人持装货单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货放行手续。4)货物经过检验及检量后,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准备装船。5)班轮公司将订舱信息告知船舶及装卸公司。6)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收货单——大副收据。7)托运人持收货单到班轮公司付清运费(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已装船提单正本。8)托运人持提单及有关单证到议付银行结汇,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开证银行。9)收货人到开证银行付清货款取回提单。10)收货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关税。11)收货人持提单正本到班轮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处办理提货手续,付清应付的费用后,换取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12)收货人持提货单到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7.2.2单证作业现代化从班轮货运业务可以看出,国际航运业务中要处理种类繁多的各种单证,这些单证不但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传递,而且要在贸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许多机构中传递、交接,手续非常繁杂。传统单证作业均为手工操作,人工填写数据重复工作多,速度慢,修改不便,并且容易出错。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以纸质单证为基础的手工作业,将逐渐被现代化的商务手段——电子数据交换所代替。7.3提单7.3.1提单的功能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原已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承运人签发提单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以及运费等达成的协议,就是货物运输合同,它包括托运单、运价表、船期表和托运人应了解的承运人的各种习惯做法等。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提单并不会因此而成为运输合同。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与原运输合同有抵触,应以原合同为准。但是,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事先并无相关的约定,并且托运人末对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提出异议,则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便成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对承托双方均有约束力。此外当提单被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后,提单上的条款和规定对承运人和第三方同样具有约束力2.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对承托双方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这种证据效力是相对的,如果实际证实承运人确实未收到货物或所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仍可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但是当提单已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提单在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就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即使承运人能举证确实未收到货物或所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也必须对其与事实不符的记载负责。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票证化了的货物。一定情况下,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该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并享有物主应享有的一切权利。物权凭证的属性大大增强了提单的效用,使得国际市场上货物的转卖更为方便。只要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直接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就可随即转让。当提单被转让后,承运人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按提单规定而确定。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收货人可以直接依靠提单对承运人行诉,而不需经过该提单签订者——托运人的授权。7.3.2提单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货物已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写明装运船船名和装船日期的提单,称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2.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提单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未被承运人加注或即使加注也不影响结汇的提单。如果货物在装船时或被承运人接收时表面状况良好,不短少,承运人则在其出具的“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上不加任何不良批注,从而使据此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银行在办理结汇时,都规定必须提交清洁提单。3.按提单收货人划分提单按提单收货人划分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记名提单的货物不能转让,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取。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员,那么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使用这种提单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同时代表货物也失去了可转让流通的便利。由于记名提单的流通受到限制,给贸易商带来很大不便,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一般仅在运输贵重货物、展品和外援物资时采用。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只填写“提单持有人”或不填任何具体收货人的提单,称为不记名提单。这种提单极为简便,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但是,这种提单极不安全。如果提单被窃或遗失后再被转让给第三方,就会引起纠纷,因此现在很少使用这种提单。4.按收费方式划分提单按收费方式划分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是指托运人在装港付讫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以CIF、CFR贸易条件成交的货物,由卖方租船或订舱,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因此其运费是预付的。这种提单正面须载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的字样。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CollectB/L)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支付运费的提单。这种提单正面须载明“FREIGHTCOLLECT”(运费到付)的字样,以明确收货人具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以FOB贸易条件成交的货物,通常由买方租船或订舱,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因此,其运费为到付的。5.按运输方式划分提单按运输方式划分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货物从装船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卸货,这种货物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提单按签发时间划分可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作为签发提单日期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7.按船舶的经营方式划分提单按船舶的经营方式划分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班轮提单(LinerB/L)是指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除正面项目和条款外,背面还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运输条款。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是指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在船方与承租人之间不具有约束力,船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仍依据租船合同确定。7.3.3提单内容1.正面内容1)托运人填写的内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2)承运人填写的内容包括:船名,装货港和卸货港,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2.背面条款1)定义条款对所使用关键词的含义加以定义,如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2)管辖权条款规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哪一国家法律解决,在哪个法院仲裁。3)承运人的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免责事项。7.3.4电子提单1.电子提单的概念随着EDI技术应用于国际物流领域,提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办理订舱、签发提单、转让提单等航运业务。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ofLading),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EDI系统传送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数据的提单。与传统提单不同,电子提单不再是一种纸质单证,其缮制、修改、签发、转让和储存的全部过程都在计算机内部进行,具有快速传递、降低单证处理成本、减少潜在错误等优点。2.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与技术问题EDI的应用使得贸易手段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使信息传递数据化、规范化、网络化、迅速化,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新问题。电子提单应具有纸质提单相同的功能,即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传统的纸质提单包含一般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而EDI标准格式的使用不允许通常印刷在传统提单背面的合同条款的交换,而且一份提单背面所列内容多达几十条,如果上述内容全部写入电子提单,势必造成传输成本过高、程序繁杂,违背EDI方便、快捷的初衷,因此,电子提单没有背面条款。但这并不会影响电子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因为背面条款不是证明合同条款的唯一途径。7.3.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有关提单的3个国际公约1)规定了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以便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3)规定了17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时,又规定承运人只有履行了适航义务才能享受赦免权利。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以每包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予以赔偿。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收货人应将货物损失的一般情况,于货物被移交其监管之前或当时(如果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2.《海牙规则》关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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