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88年年注注册册会会计计师师《《税税法法》》教教材材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l993年l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节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第二节税目、单位税额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一、税目、税额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二)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为2~l5元/千立方米。(三)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8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石土、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六)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七)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l0~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l0元/吨。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节课税数量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例7-1】华北某油田8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22000088年年注注册册会会计计师师《《税税法法》》教教材材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00000吨×8元/吨=1600000(元)【例7-2】某铁矿山10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l5元/吨的单位税额。计算该铁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按规定,铁矿石应按单位税额的40%征收。故: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40%=(40000吨+60000吨)×15元/吨×40%=600000(元)【例7-3】某铜矿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70%=30000吨×l.2元/吨×70%=25200(元)(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70%=4000吨÷20%×1.2元/吨×70%=16800(元)(3)合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25200元+16800元=42000(元)【例7-4】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同时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2元/吨、3元/吨和3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或未分别核算情况下应纳的资源税额。(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0000吨×16元/吨×40%+2000吨×2元/吨+1000吨×3元/吨+3000吨×3元/吨+144000(元)(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3000吨×16元/吨+3000×3元/吨=377000(元)第五节税收优惠一、减税、免税项目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第六节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l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一)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三)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纳税申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略主要税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l2月25日国务院令第l3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04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财税字[1996]082号22000088年年注注册册会会计计师师《《税税法法》》教教材材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04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