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细胞基因改造引发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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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细胞基因改造引发的伦理思考作者:肖巍于沧海《光明日报》(2015年05月27日14版)生命科学在21世纪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其主要任务在于揭示基因组及其所包含的全部基因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阐明遗传、发育、进化、功能失调等基本的生命科学问题。2000年6月26日,科学家宣布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的工作目标基本完成,这项试图绘制和排序人类基因图谱的计划,旨在识别、检测、干预和修饰使人类致病的特殊基因,同时探讨人类大量复杂的生理、认知、情感和行为特征。毫无疑问,这一计划将为人类全面破译生命之谜奠定坚实基础。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人能够预测我们对基因能够认识到何种程度,以及这种认识的局限性是什么。因为对人类来说,基因之间、基因与环境之间的互动与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未知的。也正因为如此,基因科学研究的新进展才如此引人注目。根据科技日报2015年4月9日的报道,近来,一位中国女留学生在哈佛大学进行的一项关于生殖细胞基因改造的研究引起全球关注,该项研究或许标志着人类胚胎中的DNA将首次被修改到可改变“种系”,倘若实验成功,父母可将精子和卵子中不需要的基因(如引发癌症的基因)彻底清除,阻止把这些基因遗传给子孙后代。尽管如一些科学家所称,这一实验所用的胚胎只是用于研究而非移植的目的,其研究结果可对人类基因组进行测序与解析,找出问题基因,并利用这些信息来预防、治疗一些与基因相关的疾病;但在伦理学家看来,这一研究令人担忧,因为它涉及基因伦理学长期以来争论的一个问题——基因治疗的伦理正当性。作为一种全新的医学治疗手段,基因治疗的目的在于通过基因水平的修正达到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目的。对于一些基因疾病来说,这种治疗可能是病愈的唯一希望,其他方法充其量只能缓解症状。美国肯尼迪伦理研究中心的勒鲁瓦·沃尔特斯等人总结出四种基因治疗的方法:其一是修正不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任何身体细胞的基因缺陷;其二是通过把正常功能的基因转移到生殖细胞中来修正或避免基因缺陷;第三和第四种方法则是通过改造体细胞或生殖细胞从而获得某种身体或精神特征,其目的在于影响那些类似于身体外观或体能方面的特征,这种基因改造可以用于目前没有基因疾病症状的健康人,如果生殖细胞改造获得成功,便可以把这种增强性传给下一代。上述哈佛女留学生的研究即归属于对生殖细胞基因改造的范围。伦理学家根据基因治疗的目的把这种治疗区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以及“治疗性基因治疗”和“增强性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治疗主要指沃尔特斯等人所强调的第一种基因治疗方法,旨在改善被普遍认为是疾病的基因条件,通过治疗使病人尽可能地恢复到最佳状态。由于这种治疗只是为了治疗某种基因疾病而对人的体细胞DNA做出修正,没有影响到卵子、精子或胚胎,所以也可归为治疗性基因治疗。根据哈佛大学遗传学教授乔治·彻奇给出的数据,目前全球大约有2000种类似的基因治疗研究正在进行中。而增强性基因治疗的目的在于使被治疗者或其后代有一种超人之处,例如被导入一种额外的生长激素基因,促使其长高等。这里有些复杂的是:我们不能把体细胞基因治疗与治疗性基因治疗,把生殖性基因治疗与增强性基因治疗一一对应地等同起来,因为如果依据沃尔特斯等人对基因治疗方法的分类,体细胞基因治疗可以是治疗性的,如第一种方法,也可以是增强性的,如第三种方法;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以是治疗性的,如第二种方法,也可以是增强性的,如第四种方法。因而,在伦理学讨论中不能笼统地把它们混为一谈。目前在基因伦理学领域似乎已形成一种共识:治疗性基因治疗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没有带来新的原则问题,可以像其他医学干预一样服从于伦理制约,例如遵守知情同意和保守秘密原则等。但从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来看,增强性基因治疗,尤其是通过改造生殖细胞所进行的增强性基因治疗是不能接受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会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伦理争论,也关系未来人的生命及其权利。可以说,基因伦理学长期争论的基因治疗的伦理正当性问题实际上大都集中在通过改造生殖细胞所进行的增强性基因治疗的伦理正当性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的伦理争论主要围绕着“设计婴儿”的伦理正当性问题展开。毫无疑问,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信息使人类可以通过识别、检测、治疗干预或基因操控等手段避免把一些基因疾病传递给后代,这是基因工程为人类带来的福音。然而,正如克隆羊“多莉”问世后,许多人开始担心“克隆人”出现一样,人们也在担心这些基因信息被利用在改造人类基因和“设计婴儿”方面,因为“不仅大量的疾病,而且实际上所有正常人类的特征都具有某种重要的基因基础。我们在预防疾病方面所取得的基因知识和技术上的进步,最终也同样让我们能够在没有任何疾病和残障的情况下干预和操纵形成正常特征和功能的基因,增强这些特征和功能,例如人们有可能操纵基因增强正常的智力或者记忆力,对许多人类疾病形成免疫力,增强体力和灵活性,增加预期的寿命。所以,我们正面临一个能够控制和设计人类及其后代本性的时代(美国学者丹·布罗斯语)。”一些赞成这种“设计婴儿”的人们给出的理由包括:健康事业的道德责任是应用已有的最好的治疗方法;为了有一个健康的孩子,父母有权利用已有的技术;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更有效,花费更合理;科学探讨的自由以及知识追求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然而,反对者却提出一系列伦理问题:新生儿是否有权利继承未被操纵过的基因?知情同意对于尚未出生的人们是否有效?父母是否有权利对于尚未出生的孩子进行基因改造?这种基因操纵会有什么样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和不可逆转的错误?如何排除父母出于个人目的把子女工具化的可能性?如何避免国家以“群体利益”为由滥用这种基因治疗建立一个“勇敢者的新世界”?对于这些问题的争论又引发出人们对于医学的价值和终极目标的深层思考——“医学的目的仅仅是让人恢复到正常的功能,还是帮助一些人或者所有个体获得优于正常的功能?”美国女性主义学者罗斯玛丽·童观察到,生命伦理学家会对这一问题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医学的角色在于消除疾病、不足和障碍,人们没有权利要求医学制造“超男”或者“超女”;另一些人则认为,医学仅仅受限于科技发展的水平,它本身并不具有“内在的”或“自然的”目的,如果医学能够改造人性,使之变得更好,就应当使用这种手段。早在1982年,欧洲议会的一项建议书便提出,“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加以保护的生存权和人的尊严中包括遗传继承权,对此不得进行人工干预”。然而事实却是——目前在国际生命伦理学界,人们在关于应当如何限制或者允许基因研究的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因而,在全球拭目以待生殖细胞基因改造的新成果时,我们不应当仅仅静候医学发展的佳音,还应当有冷静的伦理思考。科学技术发展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医学也一直都在重新塑造自己,而最终能让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则是我们的伦理价值观和理性的选择。(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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