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题要素】1.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2.基本原理:合同履行的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结婚的基本原则;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的基本程序。3.基本观点: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信守合同;用证据说话。4.热点素材:人身权与财产权;信守合同与违约;消费者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考点一民事权利和义务【考题回顾】(2015·浙江自选模块)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临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走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走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本案中,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并分析说明理由。(6分)答案:(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2分)(2)理由:①耕牛属于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②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4分)【考点归纳】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①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③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全面理解人身权名称保护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名称保护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3.全面理解财产权比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含义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分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比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物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或价值重大的动产,则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书抵押权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自动产生的联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考点二信守合同与违约【考题回顾】(2015·浙江自选模块)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临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走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走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面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4分)答案:(1)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2分)(2)理由: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2分)【考点归纳】全面把握合同的知识(1)合同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2)订立步骤:①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到达对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3)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履行的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根据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③协作履行原则。根据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担责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6)免责情形:①法定情形:即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②约定情形: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可对违约行为免责。考点三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考题回顾】(2010·浙江自选模块)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答案:(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4分)(2)不是。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6分)【考点归纳】全面理解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1)经营者首先必须保证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的权利。①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经营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商店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考点四家庭与婚姻【考题回顾】(2012·浙江自选模块)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答案:(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5分)(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考点归纳】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5)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结婚的程序(1)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2)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3)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程序分申请、审查和确认三个步骤。考点五法律救济【考题回顾】(2015·宁波模拟自选模块)陈红承包经营了天河宾馆中的一个川菜馆,承包期4年。在陈红承包经营期间,天河宾馆经常向陈红摊派各种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陈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由甲、乙、丙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由院长甲某担任审判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红得知审判长甲某是天河宾馆总经理的表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红能否申请甲某回避?为什么?(10分)答案:(1)陈红能申请甲某回避。(2分)(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红得知审判长甲某与被告的总经理有近亲属关系,这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所以陈红可以申请甲某回避。(8分)【考点归纳】1.全面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这就是诉讼代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这个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公民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上诉权就是由两审终审原则而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