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1第八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军人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原则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和亲属四、离婚教学重点:一、结婚二、家庭关系和亲属三、离婚教学时间:2课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本章共四节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第三节家庭关系和亲属第四节离婚先来看第一节的第一个大问题:▲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主要是指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图片:婚姻法封面《法学概论》2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它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依法定程序结婚而产生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构成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还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依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图片是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封面。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目前正酝酿着对婚姻法的修改。●▲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图片:婚姻关系●图片: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婚姻条例●图片:家庭关系●图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图片:现行婚姻法封面《法学概论》3●▲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有权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即在贯彻这个原则时,既要保证结婚、离婚自由的权利,又要反对轻率结婚和离婚的不慎重态度;既要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又要反对借婚姻自由玩弄异性的卑鄙行为。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和社会利益。▲●(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要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就必须禁止重婚、姘居、通奸等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三)男女平等原则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图片:婚姻自由●图片:一夫一妻●图片:男女平等《法学概论》4义务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现在是新社会,但大家对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和“礼教纲常”仍然十分的熟悉,为什么呢?其实,我们在一边批判的同时,还得承认,多少年遗留下来的毒现在还是没有排干净的。许多人在选定结婚目标的时候,还是会首选那些温柔娴慧能做家务的女子,当然这是无可厚非的,男女分工不同、家庭角色不同罢了,但是大男人的心理还是有,认为男人主外女人主内是天经地义的。这还需要一个过程来真正改变这种观念。男女平等不是一句空话。▲(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法学概论》5要。恩格斯曾指出:“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列宁在谈到男女平等的意义时指出:“这里不是指的要使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都要同男子相等而是使妇女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同而受到压迫。”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这是一位受到老师“制裁”的小孩,他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为了促销,竟然让小孩搞“拜天地”游戏,促销者与孩子家长都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图片:妇女和家人●图片:孤残儿乐园●图片:案例:非礼不成施拳脚●图片案例:老师狠掐学生脖●图片案例:影楼搞促销,孩子拜天地●图片:儿童《法学概论》6●▲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尚。我们可以回头再看一下以上所说的原则:(略)▲第二节结婚▲一、结婚的条件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图片:江主席题词●图片案例:陕西一家妇砍掉两岁儿子头吸血●图片●图片《法学概论》7的婚姻,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图片:结婚●图片: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图《法学概论》8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禁止上述近亲结婚,这不仅是伦理观念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的要求。▲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和先天性痴呆以及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二、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三)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图片:青年男女郊外游●图片:结婚证《法学概论》9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请大家思考一下,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哪些危害?▲三、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法学概论》10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