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的管家们汇报人:刘凤英相关部委简介有关资料分析目录相关部委简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上任时间:2013.03有关职能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发展规划司、国民经济综合司、财政金融司、政策研究室等。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上任时间:2008.03有关职能机构: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政策法规司、规划司、产业政策司等。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上任时间:2013.03有关职能机构:政策法规司、土地利用管理司、规划司等。主要职责: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上任时间:2015.02有关职能机构:政策法规司、科技标准司、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监测司等。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国家统计局局长:王保安上任时间:2015.04有关职能机构:能源统计司、工业统计司、政策法规司、国名经济综合统计司等。主要职责: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上任时间:2014.12有关职能机构:新能源司、规划司、综合司等。主要职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资料分析《“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2636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730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345亿元),占65.6%;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351亿元,占13.3%;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11亿元,占8.0%;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09亿元,占4.1%;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210亿元,占8.0%;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5亿元,占1.0%。0102030405060708090100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生活垃圾清运量(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年份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生活垃圾清运量(万吨)15576.814841.315214.515437.715733.715804.816395.317080.917238.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8051.17872.69437.710306.611232.312317.813089.614489.5153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1.7536266.871.477.979.784.889.3年份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厂数(座)35632436640744749854754058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量(万吨)6857.16408.27632.784248898.69598.310063.710512.510492.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率85.281.480.981.779.277.976.972.668.2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数(座)6769667493104109138166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量(万吨)7911137.61435.11569.720222316.72599.33584.14633.7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率9.814.515.215.218.018.819.924.730.1生活垃圾堆肥无害化处理厂数(座)462017141611///生活垃圾堆肥无害化处理量(万吨)345.4288.2250174178.8180.8///生活垃圾堆肥无害化处理率4.33.72.61.71.61.5///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比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堆肥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由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其中备受关注的二恶英由旧标准的10mg/m3大幅降低至0.1mg/m3,与欧盟标准接近。此外还严格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指标的控制标准。标准的大幅趋严对于企业直接影响就在于增加建设运营成本。(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二十三)推行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机制。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调用化石类能源发电资源。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化交易试点,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水权交易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权交易: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这样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碳排放权交易与排污权交易类似。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总结①国家大力支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在政策上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可见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之高。②在污染防治方面,提高了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有利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还能保护环境、规范生活垃圾领域的市场。③生活垃圾资源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填埋、焚烧的种种弊端早已暴露,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而且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有了技术支撑,占领市场,指日可待。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