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8.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的概念8.2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控制责任8.3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控制中的主要工作8.4某施工现场应急与响应预案案例分析8.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的概念基本概念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一是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二是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设备的连续、稳定、安全运转,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劳动保护:指国家采用立法、技术和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安全生产法规: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制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措施、过程、资源和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所要达到的各项基本安全指标。安全检查: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常规的检测和测量活动。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因素或状态。隐患:指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事故:指任何造成疾病、伤害、死亡,财产、设备、产品或环境的损坏或破坏。应急救援:指在安全生产措施控制失效情况下,为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的伤害或其他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抢救行为,它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是项目经理部实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也是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高处作业:在坠落基准面2m或2m以上时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在施工现场任何处所,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并无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小于80cm时,这种作业称为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各种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在其附近工作,称为洞口作业。悬空作业: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悬空作业。交叉作业: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空作业称为交叉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产品固定、体积大、生产周期长在露天空旷的场地上完成、劳动强度大施工队伍流动性大施工过程变化大安全生产控制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职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8.2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控制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与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消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施工承包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工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承包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1)施工承包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3)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5)施工承包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6)施工承包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7)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利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9)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提供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勘察资料。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责任(1)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在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