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了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附件内容直接标注附件号。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政策比较项目营业税增值税差异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36号文第一条)生活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6号文第六条)不在区分有无代理人,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条例第十四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36号文四十六条)生活服务业涉及行业多,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36号文进行了明确。视同销售服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第五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6号文第十四条)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生活服务业属此范围。核定销售额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实施细则二十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36号文第四十四条)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某种角度上讲堵住了“高抵低征”、企业重组等的税收漏洞。应税收入营业额销售额36号文将条例营业额改称为销售额,同时区分了销售额的计算:1、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36号文第二十三条);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6号文第二十三条)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6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6号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36号文在税额计算上与条例的区别在于将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1、文化体育业3%;2、娱乐业5%-20%;3、服务业5%6%与条例不同,36号文统一了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36号文第十五条)征收率3%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6号文第十六条)税目1、文化体育业;2、娱乐业;3、服务业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36号文将条例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哪些项目应归为生活服务业进行乐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了区分及细化。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条例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附件3:)(一(一)至九、(十一)、(十二))思路一致,在申报增值税时,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细则第二十二条)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6号文第三十九条)营改增后,兼营行为不再区分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36号文第四十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不再有营业税之说,按主营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折让、退回的处理折让无明细规定;退回: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6号文第四十二条)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不得抵扣,是否意味着从事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行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后续政策明确。折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36号文第四十三条)要注意的是:营业额是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差额征税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营改增后,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附件2:(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