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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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论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论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保险标的不同(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三)保险期限不同(四)基本职能不同(五)经营技术不同(六)储蓄性不同(一)保险标的不同1.财产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人身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三)保险期限不同1.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2.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长期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可长达几十年(四)基本职能不同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2.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五)厘定纯费率的依据不同1.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依据是损失率。2.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厘定依据是生命表和利息,即死亡率和利息。(六)经营技术要求不同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险则不然,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七)性质不同1.财产保险期限短,没有储蓄性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三、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任选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案例: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二)年龄误告条款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2.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不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2.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案例2009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费30元。2013年2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户口簿上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是64岁,实际当年67岁。简易人身险规定最高投保年龄为65岁。(三)宽限期条款1.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2.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1.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1)首期保费不适用宽限期条款(2)宽限期一般为30—60天。(3)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4)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缴费,结果是两种。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王先生是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定期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年度续期保费应在每年3月21日缴付。保单包含了一个宽限期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应缴保费日之后的31天内缴付保费。考虑以下两种情况:(1)王先生于1998年4月10日死亡,尚未缴纳应缴的续期保费。(2)王先生于1998年6月15日死亡,而且尚未缴付同年3月21日到期的续期保费。分析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人向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复效条款效力处于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复效不是重新投保。复效可以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复效后宽限期的计算王先生2005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2006年和2007年缴纳了保费,2008年7月10日未缴纳保费保单停效。2008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复效申请,并缴纳了当年度保费。保险公司与申请当日同意了其申请并恢复了保单效力。2009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未缴纳2009年度保费。保单受益人王先生的妻子办理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1.自杀条款自杀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典型的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退还所缴的保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自杀的类型故意自杀;精神失常、无意识下的自杀;未成年人自杀。(五)自杀条款案例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拖欠的保费,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案例死者王某先后于1999年10月7日和2001年10月16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某分公司为自己全家订立了全家福保险合同和为自己订立了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全家福保险合同已经交清三年保费,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已经交清了一年的保费。2002年4月21日,王某突然神智不清,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是患了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在治疗期间(尚未恢复),其又趁医生和家木不注意之时,上吊自杀并身亡。事发之后,死者的妻子周某以死者王某生前曾与上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以死者系身亡自杀,且其自杀行为是发生在其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不符合索赔的条件,拒绝周某的索赔要求。(六)不丧失现金价值任选条款1.条款的内容2.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1、条款的内容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将不断递增。这部分现金价值为保单持有人所拥有,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一部分现金价值。2.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1)申请退保(2)将保险单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3)将保险单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4)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5)保单贷款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①投保人可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②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③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现金价值时,被保险人应还清贷款④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在领取保险金时进行扣除(八)保单转让条款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1.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2.抵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也就是说受让人仅承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九)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两种标准:一是因果型标准,即将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作为除外责任;另一个是事态型标准,凡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不论什么原因,是否因为战争)都作为除外责任。(十)意外事故死亡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对意外事故发生后若干日内的死亡(一般为90天)给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一、人寿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三、健康保险一、人寿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2.两全保险3.年金保险(二)创新型人寿保险1.分红人寿保险2.万能人寿保险3.投资连接保险1.死亡保险(1)定期寿险(2)终身寿险(1)定期寿险又叫定期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特点:纯保障性,无储蓄性保险费率低条款示例:定期寿险险种名称:新华定期寿险(A)险种特点:1.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2.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2.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3.缴费方式:趸缴、年缴;4.缴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举例:罗某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月交104元。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51250元。(2)终身寿险指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产品特点: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具有储蓄性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主要险种: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2.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它要求保险公司不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也向其本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产品特点:承保责任最全面费率水平高具有储蓄性。3.年金保险概念: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含一年)的人寿保险。特点:保险金的给付通常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参加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身体健康、预期寿命长的人。(二)创新型人寿保险1.变额人寿保险2.万能人寿保险3.变额万能人寿保险4.投资连结保险1.变额人寿保险(1)概念保额随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2)特点①保额不能低于限额②有单独的投资帐户③保险金额与投资收益直接相连④可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2.万能人寿保险(1)概念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2)经营流程保单持有人首先缴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的各种费用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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