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管本章主要内容保险监管的机构保险监管的目标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保险监管模式比较一、保险监管的机构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保险监管。1980年-199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是目前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健全保险法规;–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财务成果等。二、保险监管的方式–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1.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2.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三、保险监管的目标–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四、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1.保险组织监管2.保险经营监管3.保险财务监管4.保险中介监管1.保险组织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资本金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2.保险经营监管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兼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条款和费率恶意行为的禁止再保险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3.保险财务监管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业务。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资金运用的规定–投资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投资比例注: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4.保险中介监管从业资格设立条件设立审批分类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