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保险偿付能力的管理★本章要点概览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说,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明确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法定偿付能力边际2.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负债方面的因素、资产方面的因素和其它方面的因素。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偿付能力都有监管要求:这里介绍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和我国的香港地区。4.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资本金、费率和险种、准备金、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指标)。5.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有:比例法、风险理论法等。6.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主要有:目标管理法;资产负债管理法。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2第一节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讲,就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2.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的盈余、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构成。前三项构成企业股东的权益;后两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也称保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保费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3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保险人提出的,用以履行各项确定应赔或预期应赔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包括:①已决赔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②未决赔案的估计赔款金额,包括已报案,尚在处理中的赔案以及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的赔案。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失不超过期望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要将其资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就可以足额偿付全部债务。但在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即实际与期望总是偏离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资产来应付当实际大于期望时的情况。即要有:实际资4产(各项资金来源)—实际负债(各项赔款准备金)=净资产(此净资产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边际)如果净资产越大,企业偿付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4.与之相关的概念(1)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企业实际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边际。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时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在欧盟国家中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1/3定位“停业临界”。(2)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边际。它是保险企业为了承担对保户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所应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3)法定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企业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偿付能力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增加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提高。5二、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负债因素(1)索赔的波动。即索赔超过正常年份。一般来讲索赔是呈恒态分布的,这种恒态是随机的,如果超出常态,就影响偿付能力。(2)保险未满期的责任分布。即指保险责任到期的时间、保险数量及保险险种的分布。如果分布不均匀,就会影响偿付能力。(3)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变动。(4)再保险的安排。法定偿付能力边际限制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额。所以再保险安排的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就强。(5)巨灾的风险。如果碰到巨灾风险,实际赔付的就多,偿付能力就受影响。(6)红利分配情况。分配越多,可用于赔款的准备金就少。偿付能力也受影响。2.资产因素(1)资产质量的高低,是贬值还是增值。(2)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上升还是下降。3.其它因素主要是指人为因素。如逆向选择;内部管理风险;欺诈行为等。6在国际上,精算师们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分为四类:即:C-1;C-2;C-3;C-4。(1)C-1(资产风险)。就是指保险公司资产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2)C-2(定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发生偏差所带来的风险。(3)C-3(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变动使保险公司蒙受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4)C-4(一般管理风险)是指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失当所带来的风险。三、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一般确定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一般用偿付能力额度作尺度。即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tLtAtZZ(t)表示在t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A(t)表示在t时刻的资产;L(t)表示在t时刻的负债。当Z(t)≥0说明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7第二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还能力监管一、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由贸易及工业部(DTI)进行监管。2000年后设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局下设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2.监管原则英国偿付能力监管遵循三个原则:风险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风险敏感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感性。即偿付能力必须反映出风险的要求。控制线原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可以是一系列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可立即干预。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应建立起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而这体系必须得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支撑,同时还必须得到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83.监管方式(1)英国推行保险契约自由化,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不审批,但对违反法律和社会标准的保险条款则有权要求公司予以纠正。(2)英国非常重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政府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险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3)英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分析保险人提交的业绩报告和年度报告,据此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予以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监管机构就会向社会公告。二、美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进行的。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保险计划的编制等;州政府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局,侧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业务的监管。9为了协调各州的监管政策和准则,美国18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定出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考。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趋于一致。到1999年,扩充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之成为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2.监管内容美国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实行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严格规定保险投资比例;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受20世纪80年代经济波动,保险公司破产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NAIC提出了专门用于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加强三、加拿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体系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10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等。其监管的重心就是偿付能力。其具体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成立于1987年,对财政部负责。省级监管的对象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监管的重心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2.监管方式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监管方式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部分。现场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入”和“出”两块。“入”是指公司要定期上报财务报表,通常为每个季度一次。“出”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报表分析,定期对每一个金融机构予以评级,并及时通知该公司。保险公司至少每三年要向OSFI或各省的监管机构提交一次年度报告,用于常规检查。虽然各级负责在各级注册的公司的检查,但有时也会相互交叉检查。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资本充足的动态测试。有具体标准。11四、日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在大藏省能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1998年6月,日本政府设立了金融监督厅,从大藏省(2001年改为财务省)接管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察和督导事宜。金融监督厅下设保险监管课,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2.监管政策(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到日本的市场。(2)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管制。改变了过去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允许在费率算定委员会提供的纯费率基础上拟定其附加费率。(3)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改变了1996年前对偿付能力不够重视情况,效仿美国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4)实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予以公布。12五、欧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建立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偿付能力制度标准。以人寿保险为例,欧盟标准的具体内容:1.法定的偿付能力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人寿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二是对风险合同的超额准备。如定期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额度为风险状态资本(定义为保险金额数学准备金之差)的0.3%,如果期限较短,该比例可适当降低。2.人身保险的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能因为再保险责任而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第一部分的15%或者第二部分的50%。3.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以由明示或默示项目联合满足。明示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自由准备和盈余;默示项目包括隐性准备金以及未来利润的现值。4.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为法定偿付能力的1/3,保险公司的自由资产数额与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和保障基金相比的程度是监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干预的界限。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13六、法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法国保险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保险监督委员会(CCA);另一个是国家保险委员会(CNA)。前者(CCA)1989年设立,主要负责保险监管体系的日常业务。任务两项:一是维护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后者(CNA)的主要职责有:(1)充当保险、再保险、资本化和辅助业务方面的顾问;(2)要求对所有拟议中的国家保险法、所有拟议中的欧盟法令以及所有法规议案提供建议;(3)可向财政部提供所有与保险业务和保险法相关的议案;(4)向法国总统和国会呈交保险行业年报。2.监管特点(1)是一种持久性和预测性监管,而非临时性和历史性的监管;(2)检查方式包括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3)监管方式是双向监管。即监管委员会作出检查报告转递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作出书面回答。14(4)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而非保险费率。(5)监管服务涉及公司的全部业务。3.监管内容(1)技术准备金检查。包括:数学准备金;利润分享准备金;资本化准备金和其它技术准备金。(2)资产检查。包括: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3)赔付能力检查。即要求公司的现有资产和潜在剩余价值以及可预计的未来盈利相加,使其达到最低偿付金额的要求,以应付技术准备金在出现难以预料的风险对发生赔付不足的危险。七、澳大利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澳大利亚寿险业务发展很好,就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例说明其监管。在澳大利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