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浙公交(2011)7号通知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7、住宿费人/天:150元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