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法学院林剑锋2010年春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的一般理论什么是法律?缘起:冲突、社会规范、秩序社会规范的多元化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法律的特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特点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有权……”“可以……”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义务性: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又分为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允许人们自行选择协商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非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委任性规范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的相应内容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有关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的部分。行为模式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法律后果指的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或违反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逻辑结构举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条文不同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再分析:”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法律后果呢???????法律渊源和法系即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法系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的特点不同法律体系概念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关系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前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国家: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国内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其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依法签订合同(2)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无关。如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