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目的•1、知法——敬法——守法•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德底线——法律。•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可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学习培训内容•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运输没有耳标的生猪是否违法?•2、在市场违法经营货值数十或数百元(不足1万元)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将受处罚金额多少?(估计)•3、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或犯罪)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需要)。•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证明,标识符合要求。•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否则会受处罚)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3、运输的生猪没有耳标;屠宰场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4、违法和处罚•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第十七条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处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先依法处罚再补检。如果动物或动物产品补检不合格,涉嫌犯罪,触犯刑罚。将移交公安机关。•3.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宰前不申报检疫直接屠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处罚:凡未实施入场检疫的暂不实施屠宰检疫,报区动监所处理后再实施屠宰检疫,合格的盖章出证。如强行出屠宰场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区动监所也可处罚,但处罚力度金额不及食药监局)。区动监所还将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全区只有璧城和丁家屠宰场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原因人员、屠宰场设施。其他实行的作息制度或入场前电话申报,进行入场检疫。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例:城口县人民检察院2014起诉书(城检刑诉[2014]39号)。2014年3月10日,郭某、赵某未申报检疫从四川武胜县收购126头仔猪到城口县卖,发生仔猪口蹄疫。二人逃逸后被公安局网上追逃,4月、5月分别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被检察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起诉,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合川人裴某在屠宰场给生猪注水,然后屠宰销售注水猪肉,被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刑初字第00620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已被原商委罚款157.952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