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第一节信托机构的监管一、金融信托业的特征及其发展二、国外一些国家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三、我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一、金融信托业的特征及其发展(一)金融信托的含义及其特征金融信托完全是一种金融行为,它是指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更好地运用和增值其资财的目的,委托金融信托经营机构代为管理、运用或处理的法律行为。★金融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2.具有金融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签订信托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4.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5.金融信托是金融信托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二)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业在我国产生较早,但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发展程度并不高。★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我国的信托业有了很大发展,信托机构的数量和业务增长很快。★但在发展中遇到不少问题。★总的来看,经过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恢复了活力,已登记公司充实了资本,风险抵御能力有所增强,信托业务有恢复性增长。二、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一)英、美、日三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1.英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英国是信托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2.美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设置监管;(2)业务经营管理;(3)监督与检查制度。3.日本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机构设置的监管;(2)业务经营的管理;(3)监督与检查制度。三、我国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中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至今,历经了从繁荣到衰弱的急剧变迁。★对金融信托业的监管主要包括:1.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监管(1)审批原则与条件;(2)变更与终止中国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健全的公司章程及合格的出资人,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具有合格的金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设施。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申请设立信托机构,应由筹建发起人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由信托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凡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若发生如下机构变更,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对金融信托业务监管(1)资本金管理;(2)提缴存款准备金管理;(3)财务报表管理;(4)业务范围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监管–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设计了新的风险监管指标。包括:规定了信托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存放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不动产总额的最高比例,以及单项投资的最高比例等指标。–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可分为:出纳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管理等三方面3.对金融信托业的风险管理(1)完善金融信托立法;(2)加强金融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3)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二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其特征二、合作金融的监管一、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其特征(一)合作制与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出现于19世纪中叶,首先在欧洲兴盛起来,并形成了信用合作运动。★合作金融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二)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其改革★我国的合作金融形式具体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前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二、合作金融的监管(一)合作金融的监管原则1.坚持合作制的原则;2.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原则;3.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的合作金融监管体制采取银监会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二)合作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2.财务监督;3.业务范围监管;4.风险监管;5.建立内部控制机制。(1)建立决策权力制衡机制和明确的经营方针;(2)制定各种管理政策;(3)合理的授权分责。第三节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二、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三、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种。就银行来说外资银行:总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行。合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东道国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世界各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都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申请开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二)对于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各。国有不同的要求(三)在批准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开设分行时,大部分国家都要求该行的总行以法律或其他明确的形式保证对其分行负责和支持。二、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一)业务范围管理(二)存款业务的限制(三)贷款业务的限制(四)再贴现便利的限制(五)利率的限制(六)税收限制(七)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三、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同时需要合规的稽核与检查,需要国际监管合作。★银监会先后公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步对外资与中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切实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在监管过程中,银监会需综合运用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的协作,以提高监管的效果。第四节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及其职能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及其职能(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特征★含义:所谓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由政府成立、参股或保证。2.不以营利为目标。3.具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4.特殊的融资原则。5.有单独的法律依据。(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既有与之相类似的一般职能,也有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特有职能。1.一般职能一般职能指政策性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与一般银行相类似或相同的职能,即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2.特有职能(1)引导性职能;(2)补充性职能;(3)服务性职能。(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建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但在此之前,政策性金融机构早已存在。★1994年中国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3家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根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及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需要由政府和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进行。(一)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三)制定专门的法律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防止政策性银行的非银行化。防止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注意风险的控制。★我国设立的3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上接受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各个银行还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各自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节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一、保险公司的监管二、证券公司的监管三、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四、财务公司的监管五、典当行的监管六、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管一、保险公司的监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保险市场准入的审慎原则。2.分别对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3.进一步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规,明确有关监管操作程序,加强依法行政和保险监管的效率。4.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条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运作模式等作出了规定。二、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证券市场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证券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三、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租赁公司主要分为经营性租赁公司和融资性租赁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又称为金融租赁公司。★美国是最先出现现代租赁的国家。★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是1981年2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我国租赁公司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规范,不断发展。★中国银监会是金融租赁机构的主管机构,对其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根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租赁业管理和监督内容如下:(1)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2)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规定;(3)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四、财务公司的监管★在我国,财务公司是与企业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立足于企业集团,服务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必须接受集团和银监会的监管。★2004年修定的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的监管;(2)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3)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五、典当行的监管(一)典当行的发展及其基本特征★古老的典当是以收取衣物、首饰等物产作质押,向抵押者放贷机构。★现代典当是指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融资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质押借贷行为。(二)对典当行的监管内容1.设立典当行的基本条件;2.对典当行的审批;3.对典当行经营范围的监管。六、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管★邮政储蓄是邮政部门利用邮政基础设施,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开办的金融业务。★邮政储蓄机构属于存款性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的主管部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其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情况:★1986年4月1日我国邮政部门恢复开办邮政储蓄业务,邮政储蓄机构是以个人服务为对象,主要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业务,不经办贷款、投资等业务。★2003年8月对邮政储蓄转存办法进行改革,2005年7月国家决定对邮政体制进行改革,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