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一、企业(enterprise)的概念�(一)新古典理论对企业的定义�企业就是生产商品和劳务以供销售的单位。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位。�(二)法律与经济学派对企业的定义�1、科斯的定义--交易费用理论�2、詹林和麦克林的定义--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多边合约关系。(三)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的理解�1、王保树:企业是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2、赵旭东:企业是连续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的社会组织。3、马俊驹:企业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者(包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投入者)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二、企业的基本特征�(一)组织性:社团性或联合性,区别于自然人。�(二)独立性: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法人企业表现为完全的独立性(法人性),而非法人企业则表现为不完全的独立性。�(三)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三、企业(公司)的沿革�(一)独资企业与合伙组织�(二)家族经营团体�(三)康孟达组织:后发展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四)无限公司�(五)股份有限公司: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四、企业的分类�(一)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等----以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性质为标准。�(二)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为标准。�(三)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以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亲疏关系为标准(四)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以资金来源为标准。�(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含有外国企业、组织及个人的直接投资。(六)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七)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以企业法律形态为标准。五、企业法律形态(形式)�(一)概述�所谓企业法律形态(Enterprise’slegalform)就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二)古典企业(classicalfirm)�1、含义:古典企业,又称为企业主企业,指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掌管的企业2、特征:�(1)企业规模小,经营范围单一,且只在一个较小的地理区域内经营。�(2)高度一体化的权力结构。�(3)所有者不仅出资,而且承担经营风险和自主经营管理,企业的运营及其收益处分完全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3、类型�(1)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特点:A、所有权与经营权不相分离,不存在代理人问题,经营灵活,企业内部决策迅速,管理成本较小;�B、业主独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同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风险较大;�C、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力有限,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业主人力资本的质量。(2)合伙(制)企业�特点:A、以合伙契约为基础设立;�B、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不存在代理人问题,但重大决策须所有合伙人同意,容易造成决策的滞后和延误;�C、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合伙人的人力资本;�D、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较大。(三)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存在代理问题。�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四)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是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于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六、企业法概述�(一)主体法(组织法)�(二)行为法�(三)企业法的新分支--企业政策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2000-1-13)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不包括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2、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对财产不具有所有权。�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005-3-30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答案:C。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区别。�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非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设立登记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企业成立)三、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包括转让赠送其全部和部分营业、设置分支机构等。(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建立财务会计制度�3、保障和维护职工权益�4、依法纳税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自行管理�(二)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1、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权的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任或被聘用人员的义务�(1)勤勉义务�(2)诚信义务(忠实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受托任或被聘用人员的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一)财产构成�1、投资人投入的财产�2、盈利及其他收益�(二)财产归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思考:该“五年”是什么性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2005-3-59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项是错误?�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付�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答案:ACD。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自行清算�应在清算前15日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要公告,债权人知悉后申报债权。�2、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三)注销登记八、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一)个体工商户�(二)私营企业(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4-16)�《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7-28)�一、概念�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开办条件�(一)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二)资金条件:法律没有最低额的强制性要求;(三)场地条件:一般应有经营场所;(四)行业管理:特殊行业应经相关机关批准。�《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三、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一)相同点�1、都是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设立成立;�2、民事责任承担都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都有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区别。(二)不同点�1、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反面更小;�2、独资企业应有固定经营场所,流动经营、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只能登记为个体户;3、独资企业可设分支机构,个体户不可;4、独资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个体户可以没有;�5、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个体户一般以公民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何种,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6、财税制度:独资企业要求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个体户可以建立账簿,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缴纳定额税。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原合伙企业法:�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组建。�注: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旧法规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注:理解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有效。�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只对合伙人有效。3、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人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相互代理关系。�4、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一)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大陆法系)�隐名合伙企业由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组成。�(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英美法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三)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共同特征�1、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显名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责任。2、由负无限责任者享有经营权,赋予有限责任者监督权。�3、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般限于实物和货币,而不能用信用和劳务出资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合伙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