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特点(1)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受各种因素影响。(2)遇到风险,损失巨大,甚至破产良策——买保险(1)预防风险(2)分解风险损失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简称建工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保险有哪些?1.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保险1.6.2安装工程一切险1.6.1建筑工程一切险1、概念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1.6.1建筑工程一切险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O一般由承包商负责,若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以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责。O对分包工程,总包未办,分包商应该办理并承担费用3、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6.1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a.业主;b.总承包商;c.分包商;d.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e.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关系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的范围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a、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b、工业厂房、电站c、公路、铁路、飞机场d、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口1.6.1建筑工程一切险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1)工程本身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存放于工地的材料1.6.1建筑工程一切险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2)施工设施、设备活动板房、材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1.6.1建筑工程一切险1.6.1建筑工程一切险搅拌站脚手架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3)施工机具大型运输机械、施工机械、吊车自有的、租赁的1.6.1建筑工程一切险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4)场地清理费发生事故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支付的费用1.6.1建筑工程一切险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5)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6)工地现有的建筑(7)停放于工地上的财产1.6.1建筑工程一切险6、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失1.6.1建筑工程一切险(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造成的损失(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4)由于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等施工拙劣造成的损失(5)其他意外事件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不赔的情况1.6.1建筑工程一切险(1)军事行动、战争、罢工、骚动、民众运动等情况造成的损失(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3)原子核裂变造成的损失(4)合同罚款(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6)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费用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A.业主B.分包人C.承包人D.技术顾问E.保证人练一练2、建筑工程一切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A、非外力引起的挖掘机在作业中损坏B、地震导致施工建筑物损毁C、台风摧毁施工现场内的临时工程D、水灾导致被保险人在工地上原有建筑物的损毁E、由于图纸设计错误而引起的返工损失练一练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1.6.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保险生效日到保险终止日期的时间生效日——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终止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3、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工程,该工程计划于5月15日开工,该建筑公司在5月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月8日,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在巡视工地现场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建筑公司拟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起算时间应为()。A.5月5日B.5月8日C.5月15日D.6月15日练一练4、某建筑工程,业主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竣工移交后,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发生地震,造成部分建筑物损坏,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应由()A、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B、保险公司承担除外责任以外的全部损失C、业主自行承担全部损失D、业主和保险公司协商分担损失练一练1.6.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1.6.2安装工程一切险1、概念2、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1.6.2安装工程一切险2、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4、被保险人承包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1.6.2安装工程一切险3、投保人①业主;②制造商或供应商;③技术咨询顾问;④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⑤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1.6.2安装工程一切险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1)安装机械及安装费(2)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械和设备(3)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4)第三者责任险因施工工地塔吊安装过程发生意外,造成工地毗邻邻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属于()的承保内容。A、建筑工程一切险B、安装工程一切险C、意外伤害险D、第三者责任险练一练1.6.2安装工程一切险6、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及损失(1)自燃事件: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3)短路、过电压、电弧造成的损失(4)超压、压力不足或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5)其他意外事故,如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1.6.2安装工程一切险7、除外责任—不陪的(1)因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错误导致的损失(2)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遇合同罚款(3)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的蓄意破坏造成的损失(4)军事行动、战争、罢工、骚动、民众运动等情况造成的损失(5)原子核裂变造成的损失1.6.2安装工程一切险8、保险期限(1)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2)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4)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1.6.2安装工程一切险8、保险期限(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6)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7)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8)如果同一张保险单同时还承保其他新的项目,则保险单仅对新设备的保险责任有效。1.6.2安装工程一切险(1)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之日即行终止,但保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3个月),系指连续时间,而不是断续累计时间。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不能机械地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练一练案例分析O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O本案例的损失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而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O但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均没有将这种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列为的除外责任。而在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为疏失达到“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条款上去理解和解释,保险人还是要负赔偿责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就得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O首先,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有无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其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在此讨论范围),当事人的过错也就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就是过失。过失也就是指的是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投保人可根据保险责任的保障范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除此之外,对除外责任的了解亦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