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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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整理:张庆月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方面辞职;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10、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附注:《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分析说明]劳动者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1)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体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保持有效,与劳动者能否享受医疗期的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如何来确定医疗期显得十分重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的医疗期按以下标准确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则医疗期为3个月;(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若其本单位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另外,劳动部还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表明,对于这些特殊困难职工,无论工龄长短,医疗期都可以按24个月计算,而且若24个月内未能痊愈的,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这是特殊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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