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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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自查表单位名称:(盖章)2013年月日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基本要求1.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行业标准2.防护设施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3.生产布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4.卫生设施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7.高毒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8.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9.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措施10.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提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2-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1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职业危害申报管理14.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均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15.新建项目申报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16.变更申报在申报年度内如因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17.项目注销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18.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电子数据申报,经审查合格、备案后,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纸质文本)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索取“申报回执”(四)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19.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20.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2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等22.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3-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23.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各个作业场所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材料清单、主要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检测评价报告、防护设施清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回执》、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情况及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人清单、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2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按规定提供足额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并制定经费保障制度和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费用包括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费用。职业病防治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所投入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控制需求相适应,并提供保障措施25.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26.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技术方案、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制定演练计划,做好演练记录,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每年应进行1-2次演练(五)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及密闭空间作业管理27.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通过技术控制,尽可能采取密闭化、自动化生产,并采取机械操作、劳动者远距离操作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职业危害28.明令禁止使用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9.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告知措施,明确职业危害30.采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31.职业危害作业转移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32.违章指挥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4-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33.密闭空间作业需要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规定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六)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34.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设置日常监测装置,监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并记录存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符合国家标准。从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人员(岗位)应当配备有毒物质快速检测报警仪35.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职业危害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36.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处理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检测、评价报告应当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入单位的职业健康档案(七)职业危害告知措施37.公告告知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和应急救援措施等38.警示告知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9.危害区域告知存在或者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区域警示线。产生一般有毒物质的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产生高毒物质的区域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40.劳动合同告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接触的职业危害变化时,告知内容相应变更41.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2.防护设施设置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43.防止二次扬尘措施作业场所应配备负压式清扫设备和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44.除尘管道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45.净化回收系统防护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回收系统中,设置连续自动检测报警装置-5-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46.高毒作业防护高毒物质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并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作业场所设置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47.高温作业防护高温作业车间应当形成自然通风系统,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超过28℃48.低温作业防护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干燥室及淋浴室49.噪声与振动防护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离,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设置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50.微波与电磁场防护产生微波或者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泄漏的措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51.防护设施检修与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九)个人防护用品52.防护用品配备按《劳动防护用品选配规则》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劳动者提供足够数量和种类的劳动防护用品53.防护用品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4.防护用品使用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5.防护用品检修与维护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5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十)职业健57.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6-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标准自查记录康监护58.职业禁忌和特殊人员保护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59.劳动合同解除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0.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62.劳动者待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十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62.管理人员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63.从业人员培训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64.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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