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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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漆良涛15258254447qltly6849558@163.com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筑法二、合同法三、招标投标法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建筑法(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D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从业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2)禁止行为: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承包单位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工程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禁止行为: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案例分析:争议焦点: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1)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规定?3)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三)建筑工程监理1.定义——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三控制”2.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的控制——间接管理3.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直接管理(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2.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责任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方可使用3.质量保修制度——质保年限二、合同法(一)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个人2.法人:组织A企业法人B非企业法人3.其它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自愿原则: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5合法原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三)合同法的构成组成: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基本案情:2004年5月16日,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承包人”)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挂靠企业”)的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在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无奈于2006年2月以被挂靠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挂靠企业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双方实系非法转包关系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因非法转包取得非法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没收原告的非法所得,并以工程价款约定太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挂靠企业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1)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2)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则被挂靠企业所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则工程价款如何确定。3)如果承包人与被挂靠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挂靠企业要求法院没收承包人的非法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三、招标投标法(1)招标的条件A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B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招标(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A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B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包括内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他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二)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备规定的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投标文件(1)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三)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四)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专家库内的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五)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义务(2)权利(3)禁止行为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3)定价范围(4)定价依据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建设用地(三)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合同的订立2.财产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税务管理纳税人的延期纳税2.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3.税收种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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