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节地区2010年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复习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分7章,9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经展)。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5.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6.《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8.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0.根据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11.《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2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3.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中所指的“三项行动”是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15.“安全生产年”的“三项建设”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16.安全生产的六大支撑体系是(监管监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培训。)17.安全生产的“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18.《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安委办及安监、建设、公安、民航安监等48个部门的安全职责。19.《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两个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21.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至少应设置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22.三项行动中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3署,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带头实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3.在“三项行动”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24.在“三项行动”中对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留下重大隐患。25.“三项行动”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政府监管和企业负责。26.各地区、各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27.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深入治理“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8.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9.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30.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31.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危险物品4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3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36.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3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9、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40、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41、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42、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43、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44、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54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要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46、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49、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50、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1、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5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54、各地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6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55、各地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56、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7、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58、各地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59、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督促)。60、企业集团所控股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厂、派出单位、分公司)。61、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6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63、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4、(公安部门)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7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6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6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67、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68.(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69.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督促。70.(安监部门)负责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71.《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72.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73.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8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74.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7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76.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77.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7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79.生产经营单位要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80.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81.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82.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9制)。8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8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85.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至少应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6.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87.安全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88.机械在运转状态下,操作人员(严禁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