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斌含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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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李彦章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本人的委托,担任田斌含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田斌含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愿意全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斌含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告人和修武宁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2简称:宁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也就是说被告人和宁源公司有真实的合同关系,被告人并没有通过伪造印章达到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一点应当与其它该类犯罪区别开来。至于被告人和宁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并不受本刑事案件的牵制。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三、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之前因不懂法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在辩护人多次和其讲解之后,被告人现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在看守所已经羁押六个多月,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有利于其自身改造。请求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李彦章律师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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