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投资建设。国家根据各省(区、市)在《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第二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第四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检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产粮大县所在地市,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的原则,对项目县建设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在安排年度建设项目时,要向当年确定的建设区域适当集中,结合灌区建设等水利骨干工程,同步实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防止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第六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根据已批复的省级实施规划和省级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在与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对当年有关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后,组织编制和审批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县级实施方案、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建设方案审定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八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必要时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六)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第十条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建设单位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国家贯彻落实《规划》、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转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第十二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均为80%。中央补助投资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其中省级配套资金要占地方配套资金一半以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取消县级配套,由省级财政统一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县(场)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省、市、县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作好协调落实工作。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适当调减下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五章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第十七条建设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率和供种率达到设计要求。第十八条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可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机)、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国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二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按照国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三)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五)负责项目建设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有关省、市、县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部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