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职教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第五条安全监察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第七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第八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四)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五)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六)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七)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八)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九)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