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局讨论稿03长沙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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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防雷8.2接地9.计量装置3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621-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D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3.2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3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3.4建筑面积4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5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3.6配电所(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3.7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3.8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3.9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3.10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3.11室内变电所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3.12公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3.13专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3.14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5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4总则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4.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4.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建筑面积在20万m2及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设计。4.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4.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4.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4.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4.8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居住区消防、商场、广场、居委会、学校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4.9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6相关标准规范。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5.1.1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旅馆、办公楼。5.1.2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3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用电。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5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5.1.3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5.1.4供电要求1居住区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2居住区二级负荷一般为双回路供电。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71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时,且总容量在100kW以下者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5.2.3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1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时,采用220V供电;10KW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应采用380V供电。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三相负荷平衡。5.3负荷计算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综合同时系数是指用电高峰时电器设备同时使用的频率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其中容载比=1/65%,取1.5。单位面积设备容量(W/m2)综合同时系数容载比单位面积容量(VA/m2)住宅600.22~0.351.520~31.5配套商业用房700.55~0.651.558~68配套管理用房650.4~0.61.540~58车库80.61.57.2居住区公建设施(电梯,水泵等大楼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以实际设备装接容量计算。5.3.2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按20-32VA/m2进行配置;为考虑发8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居民用电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居民用户类型用电功率居民用户类型用电功率户建筑面积60m2及以下4KW/户户建筑面积130m2-180m2(含180m2)10KW/户户建筑面积60m2-90m2(含90m2)6KW/户户建筑面积180m2-260m2(含260m2)12KW/户户建筑面积90m2-130m2(含130m2)8KW/户户建筑面积260m2以上15KW/户5.3.3居住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按公建三级负荷用电容量与两倍一、二级负荷装接容量之和综合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消防负荷不计入负荷计算。5.3.4居住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电流选择。5.4无功补偿5.4.1居住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电容器容量按“公变”容量的15%-20%,“专变”容量的20%-30%配置;经补偿后Cosφ≥0.9。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5.4.2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1.1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居住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6.1.2整体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配电所,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主结线见附录图A)。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96.1.3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用电负荷增大的可能性,规划设计时,居住区每占地1平方千米或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应考虑至少设置一处公用变电所的位置。6.1.4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宜采用户外箱变方式布置。在居住区难以布置户外箱变时,也可采用室内变电所或箱变方式布置。若建筑体具备负二层及以上时,变电所也可选在负一层布置。6.2配电变压器选择6.2.1居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单栋高层住宅公用配变可采用单台1000KVA及以下容量的室内布置。专用配变单台容量宜采用1250kVA及以下容量配置。6.2.2配变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SCB11及以上节能变压器。6.3主接线6.3.1根据居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10kV电网可分别采用树干型、放射型、环网型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1、B-2、B-3)。6.3.2开闭所、环网柜采用放射型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闭所、环网柜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大于3回,每回只能接入1台“公变”。环网柜应采用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进口(或合资)产品,并按4I规格标准配置。6.3.3居住区公用变电所10kV侧采用树干型或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4~6回出线(供高层住宅时低压侧出线回路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400A,开关采用可调型。低压主进线开关采用框架开关,进口元器件,取消失压脱扣。(主结线见附录图C)6.3.4居住区专用变电所:1.专用变电所变压器总容量在1260KVA以上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主结线见附录图D-1)。2.居住区内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主结线见附录图D-2)103.配变电所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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