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6部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65-第6部分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便携式罐体、多元气体容器和散装货箱的制造和试验要求-167-第6.1章容器(用于6.2项物质者除外)的制造和试验要求6.1.1概述6.1.1.1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a)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此种包件必须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程》,例外的情况是:(一)具有其他危险性(次要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也必须符合特殊规定172;和(二)低比活度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可装在本规章界定的某些容器中运输,条件是,也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程》规定的补充规定;(b)压力贮器;(c)净重大于400千克的包件;(d)容量超过450升的容器。6.1.1.26.1.4所载的容器要求是根据目前所使用的容器提出的。考虑到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不反对使用规格与6.1.4提出者不同的容器,只要这些容器是同样有效,能为主管当局接受,并能承受住6.1.1.3和6.1.5中所述的各种试验。采用本规章所述者以外的其他试验方法,只要这种试验方法是等效的,也是可以的。6.1.1.3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6.1.5.4.3表明的适当试验水平:(a)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b)在改制或修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这种试验。6.1.1.4.为了确保每一容器符合本章的要求,必须按照主管当局认可的质量保证方案来制造和修整容器并对容器进行试验。6.1.1.5容器制造商及随后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有关应遵守程序的资料,并说明封闭装置(包括垫圈)的类型和尺寸以及为确保提交运输的包件能够通过本章规定的适用性能试验所需的任何其他部件。-168-6.1.2表示容器类型的编码6.1.2.1编码包括:(a)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b)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c)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6.1.2.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顺次地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6.1.2.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6.1.2.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6.1.5.1.11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6.1.5.1.7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的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不同于6.1.4中的规格,不过根据6.1.1.2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6.1.2.5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1.桶2.[暂缺]3.罐4.箱5.袋6.复合容器6.1.2.6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A.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B.铝C.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H.塑料L.纺织品M.多层纸N.金属(钢或铝除外)P.玻璃、陶瓷或粗陶瓷6.1.2.7下表列出了用于表示容器类型的编码,编码取决于容器的种类、其建造所用的材料及其-169-类别;表中还提到可查阅有关要求的段次:种类材料类别编码段次1.桶A.钢非活动盖1A16.1.4.1活动盖1A26.1.4.1B.铝非活动盖1B16.1.4.2活动盖1B26.1.4.2D.胶合板1D6.1.4.5G.纤维质1G6.1.4.7H.塑料非活动盖1H1活动盖1H26.1.4.8N.金属,钢或铝除外非活动盖N1活动盖N26.1.4.32.[暂缺]3.罐A.钢非活动盖3A1活动盖3A26.1.4.4B.铝非活动盖3B1活动盖3B26.1.4.4H.塑料非活动盖3H1活动盖3H26.1.4.84.箱A.钢4A6.1.4.14B.铝4B6.1.4.14C.天然木普通4C1箱壁防筛漏4C26.1.4.9D.胶合板4D6.1.4.10F.再生木4F6.1.4.11G.纤维板4G6.1.4.12H.塑料泡沫4H1硬的4H26.1.4.135.袋H.编织塑料无内衬或涂层5H1防筛漏5H26.1.4.16防水5H3H.塑料薄膜5H46.1.4.17L.纺织品无内衬或涂层5L1防筛漏5L26.1.4.15防水5L3M.纸多层5M1-170-种类材料类别编码段次多层,防水5M26.1.4.186.复合容器H.塑料贮器在钢桶中6HA16.1.4.19在钢板条箱或钢箱中6HA26.1.4.19在铝桶中6HB16.1.4.19在铝板条箱或铝箱中6HB26.1.4.19在木箱中6HC6.1.4.19在胶合板桶中6HD16.1.4.19在胶合板箱中6HD26.1.4.19在纤维质桶中6HG16.1.4.19在纤维板箱中6HG26.1.4.19在塑料桶中6HH16.1.4.19在硬塑料箱中6HH26.1.4.19P.玻璃、陶瓷或在钢桶中6PA16.1.4.20粗陶瓷贮器在钢板条箱或钢箱中6PA26.1.4.20在铝桶中6PB16.1.4.20在铝板条箱或钢箱中6PB26.1.4.20在木箱中6PC6.1.4.20在胶合板桶中6PD16.1.4.20在有盖柳条篮中6PD26.1.4.20在纤维质桶中6PG16.1.4.20在纤维板箱中6PG26.1.4.20在泡沫塑料容器中6PH16.1.4.20在硬塑料容器中6PH26.1.4.206.1.3标记注1: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与已成功地经过试验的设计型号一致,并符合本章有关该容器的制造但不是使用的要求。所以,标记本身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装任何种物质:本规章第3部分为每种物质规定了容器的种类(例如钢桶),容器的最大容量和/或重量以及任何特殊要求。注2:标记是为了帮助容器制造商、修理厂、容器用户、运输部门和管理当局。就使用一个新容器来说,最初的标记是制造厂用来表示容器的种类,并表明容器已符合的那些性能试验规定。注3:标记并不一定写明试验水平等的全部细节,因此可能需要通过查阅成功地经过试验的容器的试验证明书、试验报告或登记册,进一步考虑这些细节。例如,一具有X或Y标记的容器,可能用-171-于装运这样一些物质,这些物质在具有恰当的最大允许相对密度值1的条件下被划入危险程度较小的包装类别。确定上述最大允许相对密度值的办法,是酌情考虑6.1.5的容器试验要求所提出的系数1.5或2.25。即经过试验可装相对密度为1.2的货物的I类包装容器,也可用作装相对密度为1.8的货物的II类包装容器,或装相对密度为2.7的III类包装容器。自然,前提是,装有相对密度较高的货物时仍能达到全部性能标准。6.1.3.1拟按照本规章使用的每一容器都必须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相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重大于30千克的包件,标记或标记复件必须贴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必须为12毫米高,例外情况是在容量为30升或30千克或更少的容器上至少必须为6毫米高,在容量为5升或5千克或更少的容器上必须大小合适。标记必须表明:(a)联合国容器符号这个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本章中的有关规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b)根据6.1.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c)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一)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X表示I、II和III类包装Y表示II类和III类包装Z只表示III类包装;(二)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照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以省略。对准备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千克表示的昀大总重;(d)或者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器除外)而言,容器已证明能够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千帕表示(四舍五入至昀近的10千帕);(e)容器制造年份的昀后两位数字。型号1H和3H的容器还必须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昀好的方法是:1相对密度(d)被认为与比重(SG)是同义的,本文中将通用此词。-172-(f)标记分配的批准国,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g)容器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6.1.3.2除了6.1.3.1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容量大于100升的每个新金属桶都必须在底部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标记,并至少表明桶身所用金属的标称厚度(毫米,精确到0.1毫米)。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个的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必须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金属的标称厚度必须按照适当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确定,例如钢用ISO3574:1999确定。6.1.3.1(f)和(g)所述的标记不得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施加,6.1.3.5中规定者除外。6.1.3.36.1.3.2中提到者以外的每个可能进行修理的容器,必须以经久形式标明6.1.3.1(a)至(e)所述的标记,标记如能经受修理程序即是经久形式(例如压纹)。对于容量大于100升的金属桶以外的容器,这些经久标记可以取代6.1.3.1中规定的相应耐久标记。6.1.3.4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经久性的(例如压纹)。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必须在顶端或侧面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标记。6.1.3.5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6.1.3.1(f)和(g)中所述的标记。6.1.3.6按第1.2.1中的定义用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容器,应作“REC”标记。这个标记应放在靠近6.1.3.1所讲的标记附近位置。6.1.3.7做标记必须按6.1.3.1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6.1.3.8(h)至(j)所要求的各项标记,必须用诸如斜线或空格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例如,可参照6.1.3.10进行。主管当局核准的任何附加标记,必须使标记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够参照6.1.3.1正确地辨认。6.1.3.8在容器修理过之后,修理厂商必须按顺序在该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标记表明:(h)进行修理的所在国,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i)修理厂商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j)修理年份;字母“R”;成功地通过6.1.1.3的密封性试验的每个容器,另加字母“L”。6.1.3.9如在修理之后,6.1.3.1(a)至(d)要求的标记不再出现在金属桶的顶端或侧面,修理厂商也必须以经久形式将这些标记加在6.1.3.7(h)、(i)、(j)所述的标记之前。这些标记标出的性能不得超过已经过试验并标明的原设计型号的性能。-173-6.1.3.10新容器的标记举例:4G/Y145/S/02根据6.1.3.1(a)、(b)、(c)、(d)和(e)适用于新纤维板箱NL/VL823根据6.1.3.1(f)和(g)lAl/Y1.4/150/98根据6.1.3.1(a)、(b)、(c)、(d)和(e)适用于装液体的新钢桶NL/VL824根据6.1.3.1(f)和(g)1A2/Y150/S/01根据6.1.3.1(a)、(b)、(c)、(d)和(e)适用于装固体、或内容器NL/VL825根据6.1.3.1(f)和(g)的新钢桶4HW/Y136/S/98根据6.1.3.1(a)、(b)、(c)、(d)和(e)适用于同样规格的新塑NL/VL826根据6.1.3.1(f)和(g)料箱1A2/Y/100/01根据6.1.3.1(a)、(b)、(c)、(d)和(e)适用于装液体的改制钢USA/MM5根据6.1.3.1(f)和(g)桶6.1.3.11修整过的容器标记举例:1A1/Y1.4/150/97根据6.1.3.1(a)、(b)、(c)、(d)和(e)NL/RB/01RL根据6.1.3

1 / 18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