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近几年,随着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苏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交通“出行难”、“停车难”、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交通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存在的现实困难,加强地方道路交通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交通安全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人、车、路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主要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多数规定也比较具体。但是,由于各地方在道路交通条件、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与道路交通条件关系密切的道路通行规则,要求其技术性、操作性均较强,有的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部分大中城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或者正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值得注意的是省会南京于2010年5月1日出台《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我们的近邻无锡也于2009年5月1日发布了《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而我市1993年制定的《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废止,重新制定适应苏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年来,苏州的城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市道路公路总里程12346公里,国道498.5公里、省道749公里、市(县)道1576.3公里、乡道3993.3公里、村道5489.5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48公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连续几年保持高增长率,截止2011年底,全市已拥有机动车223万辆,非机动车272万辆,驾驶员超过196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也不可避免的凸现出来,带来了交通安全问题和城区交通拥堵问题。一方面,虽然通过大量的预防工作,近年的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但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交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另一方面,城区交通拥堵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目前,早、晚流量高峰期间,主城区主要道路大多处于流量饱和或超饱和状态,许多点段经常发生拥堵。因此,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二、起草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体现合法性。依托上位法的法律规定,明确道路交通参与人以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二)体现补充性。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和重点解决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在苏州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时将具有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特色的有效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三)体现可操作性。细化上位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明确有关内容,制订具体措施。对政府及职能单位的交通安全职责具体落实,规范和细化路面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三、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条例》送审稿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效率,主要解决下列问题:(一)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问题产生。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存在“出行难”、“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归结于前期没有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导致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并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问题的产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中的职责,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引入了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由此引发大量交通事故。其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违规超速行驶等。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送审稿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是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三是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进行了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四是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五是对驾驶人还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应当携带行驶证、保持车牌的清晰完整、不得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号牌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条例》送审稿都设定了相应的罚则。(三)弥补市区高架道路管理依据不足。市区高架道路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通道,但是货车违规上高架、出现碰擦事故不及时撤离导致大面积堵塞的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条例》送审稿参照高速公路管理要求对驾驶人的义务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同时特别禁止车上人员在车行道内活动或逗留,防止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明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目前,我市市区道路资源相对紧张,交通事故中一大部分属于仅有车辆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撤离现场,将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造成道路拥堵。对此,《条例》送审稿对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撤离现场作了硬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道路畅通。(五)增加特殊车辆禁止通行的规定。2010年,我市对“三小车”进行了全面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得到很大改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落实长效管理,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明确了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农用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一定区域的道路上通行,同时规定了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及违法车辆处置措施。(六)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为加强对渣土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条例》送审稿设置了非本市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报备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机动车从事运输的,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此制度的建立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外来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户籍化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为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逃逸事故的侦破建立完备的资源库。(七)缓解停车难问题。为使该问题有法可依,《条例》送审稿在总结我市近几年停车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对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了夜间占道零时停车、鼓励错时停车、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停车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考虑停车场(库)的利用效率等倡导性规定,并对停车泊位的合理施划与撤除进行了细化规定。(八)提出预防和处置交通拥堵的措施。随着苏州市区车辆保有量的急剧上升,交通拥堵成为了市民出行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出行,治理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送审稿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如何预防道路交通拥堵和出现交通拥堵后的处置措施,明确了市、县级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各政府部门的责任,提出了疏导交通、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等各种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有效解决市民的“出行难”问题。(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车辆和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的主体,也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如果车辆有安全隐患,那么道路交通安全便无从谈起,为此《条例》送审稿专门就车辆安全隐患的防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为保障行车安全,《条例》送审稿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强制拆除非法装置。为有效减少车辆对环境的污染,《条例》送审稿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十)规范交通辅警工作职责。在当前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发挥交通辅警队伍的作用,让辅警在民警的带领或者指导下充分开展工作,是缓解警力不足、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办法。《条例》送审稿专门规定了辅警协助交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十一)补充部分通行规定。一是正确黏贴临时通行证。目前绝大部分司机对临时通行证的使用缺乏认识念,《条例》送审稿对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二是公交车专用车道的使用。《条例》送审稿明确经确认的校车和市区包车在接送人员时以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三是夜间灯光使用。上位法对夜间机动车行驶时灯光使用的规定存在漏洞。鉴于夜间远光灯使用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条例》送审稿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须开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四是规范临时停车。《条例》送审稿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五是规定了有轨电车基本通行规则。《条例》送审稿规定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在运营时段内其它车辆禁止驶入和停放;有轨电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轨电车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避让。四、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中的地方特色规定(一)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条例》送审稿规定了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二)建立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主任负责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三)明确电动作业车辆应当纳入管理。电动作业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发展,电动作业车辆上道路作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牌证。电动作业车辆实行年检和报废制度。(四)明确交通志愿者服务制度。《条例》送审稿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增加为社会服务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设置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路段。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等六种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10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在高速公路等离市镇较远的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或者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或者提供银行POS机刷卡缴款服务。(六)增加亲民化条款。《条例》送审稿特别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