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营改增”现状分析摘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各行业中逐步有序的开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争取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电信业作为国民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电信企业的“营改增”现状研究,具有实际而深远的意义。首先,本文通过对相关文件的研究,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接着,对比分析在“营改增”与营业税环境下电信业纳税的差异。最后,得出结论,分析”营改增”给电信业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自2011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之日起,代表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正式开启。此后,相继出台的各项暂行办法,试点方案,处理规定等通知及公告,分别确立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在“营改增”中关于征收管理,计缴方法,企业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志着电信业正式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范围。电信业是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誉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对电信业税收征管的改革,牵动着电信行业的内部发展,以至于波及国民经济领域的各行业。一、对于电信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有关电信业“营改增”的政策性文件主要为两项,即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同时参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此外还包括各项附件。根据以上文件,具体规定了电信业增值税的征管方式。(一)征税范围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服务范围注释为:1、电信业,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2、基础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3、增值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征税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关于总机构的计税依据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2、关于分支机构的计税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三)计税方法1、税率两档税率:11%和6%并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2、计税方法同(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与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计税方法相同。(四)征收管理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应当依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总机构“一窗式”比对内容中,不含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和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二、电信业“营改增”与营业税对比(一)税率1、营业税规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3%(国税发[1993]149号)2、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3、解读原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现营改增后税率分为11%和6%两个档次。基础电信作为通讯基础设施,硬件投入大,有大量进项可抵扣,因此设定为11%。(二)附带赠送问题征税1、营业税规定共有4家电信公司享受附带赠送行为不征税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解读营业税对2种不同情况做了规定:1、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不征营业税;2、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营业税也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对2种情况进行了合并,规定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1、营业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时应缴纳营业税2、营改增后规定(财税[2014]43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解读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需要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三、“营改增”给电信行业带来的实质性影响(一)4G网络建设“大手笔”,更多进项税可抵扣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在正是好时机。”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去年年底,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均拿到了4G牌照,今年三大运营商将加大投资、加快4G网络建设。这个时候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建基站的设备投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从目前三大运营商披露的信息来看,今年的4G网络建设投入堪称“大手笔”。业内人士分析,2014年三家电信运营商用于4G建设投资,总计在1000亿元左右。其中,基站设备采购大约占到七八成左右。如果再加上其他网络建设的设备投入,这个数目还要大很多。不仅新基站建设紧锣密鼓,电信设备的更新换代也在提速。日前,工信部公布了第一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电信运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现网中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进行有序退网。电信网络升级改造,需要购置大量新设备,企业可抵扣的税也相应增加。(二)整个产业链税负将减少,下游企业普遍受益此次电信业营改增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这样的安排,使电信业的销项税率较低,而作为进项税的设备购置税率是17%,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更多,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实现平稳过渡。电信业主要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类。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则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主要是三大电信运营商,从事增值服务的企业有2万多家。具体到不同的企业,税负可能有增有减。但电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下游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抵扣,从整个产业链来看税负是减少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表示,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分享改革红利。(三)改革并非普遍性减税,局部“阵痛”难以避免“营改增经过两年多试点,目前已进入深水区,改革带来的不光是好处,可能也有局部阵痛。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考验着改革设计者的智慧与定力。”胡怡建认为。比如,基础电信主要包括“通道”建设,需要铺设光缆、建基站,可以有不少进项抵扣;相比之下,从事增值服务的电信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很少,税负就会增加。为缓解电信业的税负增加,营改增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和6%的税率征税,也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办法。但这样一来,怎么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又成了一道难题。比如中国移动,它的很多业务都是综合性的,很难分得清楚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再者,税率档次多、业务划分过细,也将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从根本上说,营改增的主要目的,不但要消除企业重复征税,更重要的是消除产业重复征税,从而降低整个产业链的税负。它最大的特点是结构性减税,而并非普遍性减税。”胡怡建强调。在推动“营改增”工作中,政策制定方这样描述:“‘营改增’体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公平税负。”参考内容:1、《营改增减负,电信业奔“4”》——《人民日报》2、、政策性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