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产保险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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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章财产保险导论第1节财产保险概述一、定义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有形财产:(有实物形态)无形财产:责任、信用、预期利益等分类狭义财产保险:是指仅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中相关财产保险的规定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注: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国际上将整个保险业务划分为非寿险和寿险。二、财产保险的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自愿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2)强制保险: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2.按承保时保险价值有无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待定物,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2)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在不定值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1)财保产损失险: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及约定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我国目前的火灾保险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团体火灾保险)(2)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目前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3)运输工具保险:保险人对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也可以承保各种附加险。(4)工程保险:保险人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提供经济补偿赔偿的保险。可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等。(5)农业保险:保险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2)信用保证保险: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2)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履行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33第2节财产保险的特征一、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1.补偿性(业务性质)(人险为定额给付性)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除人身保险外,各类财产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1)投保对象复杂,既有法人团体投保,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投保;既可能涉及到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涉及到多个保险客户和任何第三者。2)投保标的复杂财产保险的投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质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及政治、军事风险等。3)承保过程复杂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保前风险检查、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4)风险管理复杂对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客观上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选择或风险限制,并需要运用再保险的手段来分散风险。5)经营技术复杂既要求保险人要熟悉与各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交保险费与保险赔款的关系。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不同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身体风险性质稳定性、偶然性、集中性(应分散风险)变动性、必然性、分散性保险利益投保时、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失补偿经济给付a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依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一般具有长期性费率厘定不同以往年的财产损失统计资料为依据不很精确以生命表为依据,经过精算,比较精确代位追偿权适用适用一般不适用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处理超过部分无效、重复投保分摊重复投保一般可分别获得保险金4第3节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财产保险的职能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2.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二、财产保险的作用1.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A、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B、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C、有利于社会的安定D、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2.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A、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B、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C、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D、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E、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第4节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起源1、原始阶段:前2000年——14世纪,如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2、萌芽至雏形:14世纪——18世纪1347年佛罗伦萨保单、15世纪德国的火险合作社、17世纪伦敦成为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大火前的瘟疫,300年间三分之一英国人死于鼠疫。大火从英国国王查尔斯二世的面包房烧起,烧毁了全城,带走了鼠疫。死亡8人余火延烧6个月。1667年伦敦城重建时,巴篷医生开办了火险营业所。伦敦大火:1666年9月2日553、现代阶段:18世纪以后1858年锅炉保险;1875年三责险;1880年雇主责任险;1888年美国汽车保险。二、我国财产保险史及现状(一)我国财产保险史(二)我国财产保险业现状1、垄断竞争格局2、增长快速3、车险比重高4、市场体系逐步完善5、全面开放6、赔付率稳定7、市场监管逐步完善2010年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14.55万元2010年1-12月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公司名称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司名称原保险保费收入人保股份15393002.48华泰385146.59大地财产1381722.22天安802773.48出口信用890787.44大众172513.4中华联合1933630.93华安396610.84太保财5152903.87国寿财产1126548.15平安财6211569.322010年全国财产险市场份额27%66%2%5%财产保险寿险意外险健康险46%4%3%6%15%18%1%2%1%1%3%人保股份大地财产出口信用中华联合太保财平安财华泰天安大众华安国寿财产6第2章财产保险合同第1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概念合同是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一般合同的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地位平等、行为合法性、行为能力、其他(公平正义、诚信等)2.自身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第2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案例——P3077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一)主体1、当事人2、关系人(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情形(2)受益人是否存在3、辅助人(二)客体1、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存续时间界限(三)内容1.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交付办法保险金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2.特约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暂保单4.保险凭证5.批单6.其他保险协议五、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成立2、生效3、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4、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案例:1、教材——P342、湖南常德安乡县诉平安案件1998年4月,安全乡政府决定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各村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8险。5月20日、平安公司又到安全乡商谈此事,该乡保险代办站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平安公司提出要安全乡办理投保手续,每户只需交7.5元,保额为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交清:平安公司填写完后交乡代办站经办人过目,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的公章:随后平安又向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签发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并盖上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7月20日前,平安方面多次到安全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付部分保费,棉花上市(11月)全部付清;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淹没了这个承诺,“平安”人虽然感叹失去了一笔业务.但万万没想到,没交一分钱保费的安全乡灾民却向他们愤然起诉。1998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安乡县安全乡曾贤辉等6549户承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000元。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信诚案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某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10月17日,谢某到保险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保险公司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焦点之一是:从案情来看,保险公司并未承诺焦点之二是:主险合同中的暂保协议是否生效,“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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