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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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道路照明标准表2.0.3级别道路类型亮度照度眩光限制诱导性平均亮度Lav(Cd/㎡)均匀度Lmin/Lav平均照度Eav(Lx)均匀度Emin/EavⅠ快速路1.50.4200.4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很好Ⅱ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1.00.351.50.35严禁采用非很好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大型交区纽等截光型灯具Ⅲ次干路0.50.3580.35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Ⅳ支路0.30.350.3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Ⅴ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1~2--采用的灯具不受限制--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第二节灯具的选择第3.2.1条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3.2.2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第3.2.3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第3.2.4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第3.2.6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第四章照明设计第一节照明方式第4.1.1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第4.1.2条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图4.1.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第4.1.3条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表4.1.2灯具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交错布置H≥0.7WeffS≤3HH≥0.8WeffS≤3.5HH≥0.9WeffS≤4H对称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第4.2.1条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第4.2.2条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图4.2.2.1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图4.2.2.2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第4.2.3条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越小,一般控制为直路段的0.5~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4.2.3.1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图4.2.3.2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第4.2.4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第4.2.5条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衔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还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二、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第4.2.6条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提供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四、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但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采用常规照明时,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照明应分别符合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要求,并应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五、大型立体交叉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要求。第4.2.7条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二、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既应满足功能要求,又应顾及艺术效果,并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三、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第4.2.8条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第4.2.9条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第4.2.10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第4.2.11条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第4.2.12条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第4.2.13条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50km/h时,应设置适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第4.2.14条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1234.纵向间距的调整范围控制在与平均间距相差20%以内,但不应同时改变相邻的两个灯具间距。第4.2.15条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能识别居民楼的楼号标牌,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辨别方向;二、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3m。不宜把没有遮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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