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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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2008版)一、目的:沉降观测是判断建(构)筑物是否安全、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分析地基基础变形情况和过程,来预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地基变形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生产运行的安全,并可为消除地基隐患提供科学依据。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程序和行为,严格施测、成果整理和数据分析。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规定。二、编制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3、《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7、《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三、沉降观测工作总体要求:1、从事沉降观测的单位必须具有能够承担一级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测绘资质。没有测绘资质或测绘资质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沉降观测施测工作。2、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工作应整体规划,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按甲类措施报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实施。3、沉降观测所用水准基点必须十分稳定,宜设在厂区内不受施工影响的范围内。水准基点可利用工程试桩或打深桩布设,也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水准基点应为二等水准点或更高一级水准点。新建厂区的水准基点布设不应少于3个。3个点应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000米。4、工作基点可采用距离施测建(构)筑物较近,但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1.5~2倍,与方格网点共桩布设的厂区高程控制点。5、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重要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墙中部设内墙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排架结构主厂房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当柱距大于8米时,每柱应设点。(7)、汽轮发电机基础各框架柱及平台上表面。(8)、烟囱、水塔、煤(油)仓(罐)、脱硫吸收塔等圆形建(构)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9)、空冷平台和变电容量120MVA(设计为准)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四周。上述规定如与设计不符,建设(监理)方专业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协商。6、水准基点以及重要建(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的沉降观测点等因其重要性和长期观测的需要,应优先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7、为确保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定期对观测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进行稳定性检验。在首次沉降观测前,进行沉降观测水准基点、工作基点的联测,工程施工期间,每3~6个月应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一次,多雨季节,水准点附近出现大量积水、塌陷或长时间降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8、沉降观测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9、为了消除人员、仪器造成的偶然误差,在施工期间应做到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和标尺;按措施规定的方法及路径进行观测。10、绘制包括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观测路径及转点、沉降观测点的沉降观测路线图,便于测量人员变化后的连续施测和完工后的移交。11、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以及沉降观测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沉降观测前,应认真检查沉降观测点、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的完好状况。若发现问题,首先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整体联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采用稳定的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实施沉降观测。12、沉降观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按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观测点高差中误差应不大于1mm。观测成果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应为0.01mm。13、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凡划改的数字和超限划去的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所在页数。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过程曲线的填写、绘制应及时、工整、规范。四、沉降观测的频次:1、工程施工期间,按下述要求进行沉降观测:(1)、主厂房工程:自基础施工完毕,框架柱具备安装沉降观测点条件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混凝土梁板浇注前观测一次,除氧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A列排架在结构完工后、屋架及吊车梁安装前开始观测,主厂房围护结构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阶段每月观测一次。(2)、锅炉基础:首层锅炉刚架就位固定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观测一次,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大板梁就位、汽包就位、锅炉水压)各观测一次。炉本体和汽水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3)、汽轮发电机基础:零米以下结构施工完毕,安装沉降观测点部位施工完成后开始观测,运转层平台梁、板混凝土浇注前后各观测一次,高低压缸下缸就位前后、汽机扣盖前后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均应进行观测。汽水系统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4)、烟囱、水塔、煤(油)仓(罐)等:沉降观测点设置完成,基础回填完毕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升高15—20米观测一次。水塔通水前后各观测一次。煤(油)仓(罐)等储存介质前后各观测一次。(5)、脱硫吸收塔在完成塔壳施工后观测一次,后续安装期间每观测一次。试运前观测一次,完成整套试运后观测一次。(6)、变电容量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回填完成后开始沉降观测,变压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变压器就位后直至带电前,每半月观测一次。(7)、空冷平台完成混凝土柱后进行第一次观测,平台安装就位后观测一次,设备安装期间每月观测一次,试运前观测一次,完成整套试运后观测一次。(8)、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以及附近建(构)筑物采用降水方式进行地下结构施工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构)筑物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上述工程除变压器基础外,从建成至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各部位的沉降观测次数一般不少于6次。工程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观测。2、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后,生产单位应延续施工单位测量成果,按以下要求进行沉降观测:(1)、投入运行的前半年内每月观测一次。(2)、投入运行的后半年内每二月观测一次。(3)、第二年每季度观测一次。(4)、第三年及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五、沉降观测数据分析:1、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各单位工程沉降变形设计值。若设计无规定,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表(附表1)要求:2、观测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在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1mm时,可认为已经稳定。3、参照发电厂地基允许变形值以及沉降速度与地基土质、基础底面附加应力存在一定联系的特征,应定期对沉降观测数据、沉降观测曲线进行分析。附表1:4、沉降观测异常表现:(1)、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超过允许变形值。(2)、短时期内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建(构)筑物出现严重裂缝。(3)、沉降观测数据不降反升。(4)、沉降远未进入稳定期,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已接近规定的限值。六、沉降观测数据异常的处理:施工期间施测单位发现沉降观测数据异常,应立即对水准基点、工作基建(构)筑物及结构允许变形值中、低压缩性土高压缩性土容许沉降量(cm)沉降差或倾斜容许沉降量(cm)沉降差或倾斜主厂房外侧柱(纵向)100.002L160.003L主厂房框架柱140.002L200.003L主厂房外侧柱与框架柱0.003L0.003L汽轮发电机基础(125MW及以下汽机)80.0015L140.002L汽轮发电机基础(300MW及以下汽机)80.001L汽轮发电机基础(600MW及以下汽机)60.0005L锅炉基础(410t/h及以下锅炉)100.002L160.002L锅炉基础(1000t/h及以下锅炉)100.0015L锅炉基础(1800t/h及以下锅炉)80.001L高耸构筑物基础倾斜Hg≤2020Hg≤5050Hg≤100100Hg≤150150Hg≤200200Hg≤240240Hg≤300202020202020150.0080.0060.0050.0040.0030.0020.0014040403030200.0080.0060.0050.0040.0030.002点进行联测,增加沉降观测次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院及有关专家进行研讨,确定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案,防止重大问题发生。七、附则:1、质监中心站在监检中,重点抽查沉降观测的准确性、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数据分析。2、本办法由省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负责解释。参考资料:1、《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2-922、质检人员培训统编教材《电力建设土建工程质量检验》(一九九六年九月版)3、电力勘测设计院《变形观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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