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三版)第二章保险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保险法》的效力范围,为今后的应用打基础。•重点:保险法的内容•难点:《保险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一、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括在内。•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文性。•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法的构成•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被称为保险公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保险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护和被保护关系;强制与被强制关系。•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管理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关系。•保险中介关系。•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险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外部关系。•投保方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87条。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3)保险法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我国《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是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国家负责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1.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法律特征主要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缔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或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称投保方,三者之间存在着种种联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二人;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的对象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只有依附其上的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4.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上,保险合同条款有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种。•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坐落地点和状况;•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设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把提出保险要求称之为“保险上的要约”,把同意承保称之为“保险上的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投保人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和首要程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投保单)。•保险上的承诺,就是保险人认可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全部内容,接受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提出的所有条件,同意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须程序。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订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保险协议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等。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4.保险合同的解释•为了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准确处理保险纠纷,有必要确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主要采用以下原则:•文义解释的原则。•逻辑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1.投保方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等。•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三)索赔和理赔•1.索赔的定义•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索赔程序包括:•提出索赔请求;•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理赔的定义•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程序:•立案;•检验;•核定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理赔期限•《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三种。•变更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类。•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况:•自然终止。•义务履行而终止。•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4.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法律不予承认或保护的保险合同。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四、保险业的基本规定•1.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2.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金融部门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二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接受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4.法律责任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等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